因此,尽管近年来,内地一直努力打造一个完备的反腐败法律框架,并正在建设一个预防、打击和教育三者并重的国家廉政体系。2005年初,党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这与香港的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的制度体系和思维趋向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特别是党中央试图在体制上促使内地的反贪腐机关逐步趋向统一领导,比如2004年的《党内监督条例》突破《党章》“向同级党委报告”[12]的限制,在第8条第4款规定“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而不必先向同级党委报告。2006年以来,党中央更是通过“空降”多名省纪委书记的方式加大对地方的监督,[13]借以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遏制腐败的蔓延。但是这些均属于在具体做法上的初步尝试,还缺乏党的“十六大”所要求的在体制和机制上整体的科学设计和深刻变革。[14]
综上所述,从香港廉政公署得以有效肃贪的必要条件和基础设施之一即组织法制上的强势集权形态来看,内地急需确立一个能担负起反腐败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的领导机关,拥有比较全面的组织权、指挥权、协调权、物资调配权、人事管理权、奖惩权等,以期调动所有反腐败机构和成员的积极性;在实施方案上,这一领导机关可以或者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选择一个加以强化,或者成立统一的新组织,以加强反腐败机构之间的协调与统一,发挥协同作用,形成应有合力。
【作者简介】
石东坡,厦门大学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石东伟,清华大学后勤集团,法学硕士。
【注释】王亚南先生曾说:“历史家倡言中国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从另一个视野去看,则又实是一部贪污史。廉吏循吏在历史上之被重视与被崇敬,乃说明这类人物该是如何的稀罕。历代对于贪官污吏所定法律之严酷,更说明这类人物该是如何的多。”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页。
香港所称的贪污是一个广义的法律概念,它泛指一切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法例监管所有公营及私营机构雇员的贪污罪行;而内地的贪污则是一个狭义的刑事罪名,本文将在广义上使用贪污一词。参见黄柏权:《肃贪倡廉——香港运作机制及其与内地的比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国内外引用最多的腐败的定义来自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滥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参见何帆、宋旭光:《来自国际反腐败经验的理论思考》,载李秋芳主编:《反腐败的思考与对策——中国社会科学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理论研究论文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72页。
金太军等:《行政腐败解读与治理》,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页。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1页。
根据2006年年底一间专业调查顾问公司进行的民意调查,廉署仍继续获得市民的高度支持,达98.9%的被访者认同廉署值得他们支持。同时,97.2%的被访者表示,他们对廉署的信心将会继续维持或增加。http://sc.icac.org.hk/gb/www.icac.org.hk/big5/0/1/8/15854.html。
根据全球知名的反腐败机构“透明国际”组织公布的2006年度清廉指数排行榜,在世界163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香港列第15名,而中国内地列第70名。http://www.sh.xin-huanet.com/zhuanti2006/2006-12/29/content_8915482.htm。
纪相忠:《由香港廉政公署得到的启示》,载《党风与廉政》2001年第2期。
郑利平:《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187页。
纪相忠:《由香港廉政公署得到的启示》,载《党风与廉政》2001年第2期。作者进一步提出的有关启示包括:1.坚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2.努力在提高办案效率上下功夫。3.建立健全法制,从制度上预防腐败。4加大廉政宣传教育的力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关于这种担忧、争论和发展趋势,参见胡锦光主编:《香港行政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6~198页。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
44条第3款: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2006年,15个被调整的省(市)纪委书记职位中,属异地调职的就有10个。4个直辖市的纪委书记均直接管理。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6-12/08/content_5449511.htm。
关于国家预防腐败局运作模式,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由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任,副局长设两位,其中一位由监察部副部长兼任,另设一位副部长级的专职副局长。国家预防腐败局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承担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日常工作。该办事机构核定行政编制30名,其中20名从中央纪委、监察部已有行政编制中划转,新增10名。同时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又是中央纪委、监察部内设的预防腐败室,由国家预防腐败局专职副局长兼任中央纪委、监察部预防腐败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