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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的组织法分析

  

  廉政公署除廉政专员办公室外,设有一个行政总部和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三个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工作。截至2006年年底,廉政公署编制1343个职位,职员1314名,其中执行处约有1000多人,其他两处各100多人,大部分以合约形式受聘,逾半数职员已在公署服务超过10年。


  

  执行处是廉署最大的一个部门,由执行处首长领导,下设两个主要部门,各由一名执行处处长领导,每部门又辖二个调查科,每个调查科由一名助理处长管理,分别负责调查政府部门及私营机构的贪污罪行。除上述四组外,执行处还设有技术支援部,由一名技术顾问带领,负责技术支援、电讯、研究及发展工作。


  

  执行处负责调查工作,其首长身兼副廉政专员之职。其主要职权有:(1)调查权。该处负责接受、审阅有关触犯《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和《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投诉;调查任何涉嫌触犯上述条例的罪行。此外,若有公职人员的行为与贪污有关或可能引致贪污,该处亦须依法调查,并向行政长官作出报告。廉署有权要求涉嫌贪污的公务人员说明合法收入以外财产的来源,对不能作出圆满解释的,即认定为非法收入。执行处的所有调查工作均绝对保密,《防止贿赂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通知受疑人,从而让他知道正被调查,否则要负法律责任。(2)强制权。凡获得廉署专员授权的廉署人员,可无需拘捕令而拘捕涉嫌者,进行审问;在调查时,有权直接调查涉案人员的银行账号;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和搜查任何楼宇,必要时还可使用武力。此外,调查人员在调查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或《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案件时,如揭发其它有关罪行,包括《盗窃罪条例》和《刑事诉讼条例》所列出的某些罪行,以及与妨碍司法公正有关的罪行,亦有权采取拘捕行动。(3)移交起诉权。调查结束后,如未有足够证据提出检控,有关案件便会呈交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审议,只有该委员会才有权终止调查工作。执行处调查员的职责是搜集证据,而无权作出检控,但应当向律政司司长提交调查结果。律政司负责审阅执行处所搜集的证据,并建议应否进行检控,凡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Ⅱ部提出检控的案件,在进行检控前,必须获得律政司司长的同意。


  

  由于贪污是一种不易被人揭发的罪行,为了提高调查能力,执行处近年采取了更主动的调查方法,主要包括:扩大联络网,以加强与公营部门及从事主要行业的私营机构的交流及合作;广泛利用先进资讯科技搜集及分析犯罪情报;细心策划以线人及“卧底”进行的调查。廉署还加强与本港执法机构及政府部门合作,减少公务员贪污的机会,现在,廉署已分别与香港警务处、惩教署、香港海关、入境事务处及消防处组成行动联络小组,由廉署及有关部门的处长级人员联合出任主席。廉署还通过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订立的贪污个案协查计划,联络各内地机关,全力打击越境贪污活动;并通过与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毒品调查署、加拿大皇家骑警及澳大利亚联邦警队等海外执法机构建立联系、交换情报、彼此互访及举办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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