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社会经济发生急剧的转变,社会发展步伐迅速,人口急剧增多,经济发展同样一日千里。面对这些转变,政府一方面专注维持社会秩序,一方面为市民提供住房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然而,随着人口不断膨胀,社会的资源并不能应付实际需要,这种环境助长了贪污[2]的歪风。市民为了维持生计以及尽早获取应得的服务,都被迫使用“走后门”的方法。当时“茶钱”、“黑钱”、“派鬼”等各种代替贿赂的名堂层出不穷,市民不仅耳熟能详,甚至接受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当时,警务处有一个部门负责反贪工作,但效果极不理想,因为警察部门本身的贪污程度已经极其严重,就像被判入狱的前警司韩德曾经这样形容的那样:“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自然。”[3]市民虽饱受贪污的祸害,却敢怒而不敢言;与此同时,政府对此似乎束手无策。1973年,总警司葛柏被发现拥有巨额财富,却在被调查期间竟轻易潜逃回英国,由此激起了社会上强大的舆论压力,港督麦理浩不得不就此组织了一个特别调查委员会,并迅速接纳了该委员会报告书的建议,成立了独立的反贪污组织。最终在1974年2月15日通过《廉政公署条例》,根据此条例,同日正式成立廉政公署,简称廉署。1975年初,廉署成功将葛柏由英国引渡回港受审并判其入狱。葛柏案件充分反映廉署打击贪污的决心,“坚定的决心是任何政府铲除和惩治贪污最有力的武器”[4],一场静默的反贪腐革命从此掀起。
廉政公署于1974年成立以来,一直以执法、预防及教育等三管齐下的方法打击贪污,致力维护香港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并获得香港政府及广大市民的广泛支持,[5]也致令香港成为全球最廉洁的地方之一。[6]
二、香港廉政公署的机构设置和职权配置
香港廉政公署(IndependentCommissionAgainstCorruption,缩写ICAC),原称是“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1974年2月17日组建,现更名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廉政公署由专员、副专员及其他委任人员组成,现任廉政专员为2007年6月23日获任的汤显明。廉政公署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廉政公署的职员并不隶属政府公务员架构,其首长廉政专员直接向政府最高首长负责,也仅仅向他负责,并依据《香港基本法》第57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权独立处理一切反贪工作。为有效揭发、调查和打击贪污,廉署获以下三条法例赋予特别权力,分别是《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