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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研究

  

  3.对比法。这是审查电子证据内容真伪的一种有效方法。由于一个案件的多种或多个证据之间存在着横向与纵向的复杂联系,所以必须将电子证据纳入本案的整个证明体系中去,分析电子证据与其它证据之间、多个电子证据之间是否一致,与案件发生的原因、结果、时间、地点有无矛盾。如果证据之间是一致而不是相互矛盾的,各个证据应当共同形成一个逻辑上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如果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并相互矛盾时,必须用合理的方法排除矛盾,若矛盾不能排除,就必然存在虚假的一方。这就需要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慎重而准确地予以处理,既不能回避矛盾,也不能主观臆断。解决矛盾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审查电子证据的过程,通过这种辨证的系统审查,其内容的真伪也就可以确定了。


  

  四、电子证据的举证


  

  对刑事电子证据的法庭举证,应当立足我国现有的诉讼规则,充分重视刑事电子证据的特性,在现有的或可预期达到的设备条件下进行分析。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主要证明责任,故本文对刑事电子证据举证的探讨也主要围绕公诉人展开。


  

  (一)举证准备


  

  针对刑事电子证据的特点,公诉人在开庭举证之前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1.确认电子证据的保存状况,包括承载电子证据的硬件的设备完整性和加密完好性。这是确保电子证据在法庭举证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性准备。如果发现相关设备和数据遭到破坏,则需要在相关专门技术人员的帮助下进行必要的保全措施。同时还需要确认举证设备、软件是否到位,如需法庭或相关技术部门提供相关举证条件,应当提前进行沟通,确保举证顺利进行。如遇展示程序较为复杂等特殊情况,可以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由技术人员协同,在法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主体不在场的情况下,于庭审前在法庭进行展示预演。


  

  2.充实庭审中可能涉及到的电子信息技术专业知识。在法庭的讯问、询问、质证和辩论阶段,一般会面临具有相当专业性的知识,这需要履行公诉职责的公诉人在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的基础上进行识别和判断。这对公诉人的综合素质是一个考验,由于专业性较强,知识涵盖面较广,一方面需要公诉人在平常对相关知识进行一般积累;另一方面建议在庭审之前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就案件事实部分所可能涉及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补充。


  

  3.确定电子证据部分的举证方案和提纲。因为电子证据在某些情况下以不可识别的数据或者难以识别的信息形式存在,在准备此部分的举证方案时,需充分考虑到法庭的受众对证据的理解,应当准备组合相关衍生证据或者其他书证、物证进行举证。


  

  (二)举证原则


  

  电子证据在当庭的展示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设备条件的不同,同一种证据的展示方法也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对于出示证据的基本要求是相同的。在展示电子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原数据展示原则。原则上要求展示采集固定后电子证据原件的内容,在展示不可识别或难以识别的数据信息时,应当配以可识别的衍生证据或其他证据进行辅助证实,而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和电子证据一并出示;如因为条件设施或者数据信息的机密性等原因,导致展示电子证据确有困难或不宜展示的,在当庭说明情况后,不再进行电子证据的演示和展示,而可以结合鉴定结论,通过能够证实相同内容的衍生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需要说明的是,不进行电子证据的演示和展示,并不意味着电子证据不作为证据环节的一部分向法庭出示,而是对出示的方式进行改变。但这种改变的前提是有特定限制的,要求衍生证据和电子证据之间具有高度同一性。如果辩方对衍生证据的证实性进行质疑,确有必要对原数据进行匹配对应的,应当进行数据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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