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1世纪初陆续爆发的财务丑闻后,欧盟的立法者也注意到,审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往往不仅限于审计业务本身,它们也给客户提供投资咨询等其他非审计业务的服务,而且,美国的经验已经表明:从非审计服务中获得的收益可能远远高于从审计中获得的利润。审计人员及审计师事务所的利益冲突已是不争的事实,美国的统计非常说明问题:在20世纪的最后25年里,美国审计师事务所利润的12%-50%来自咨询费{5}。因此,如何在立法上着力规定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促使审计师及审计事务所保持不影响其公正、客观审计的独立判断,避免利益冲突,成为欧盟修改第8号指令的重点。
但是,即使有欧盟层面指令的规定,在审计人员、被审计公司及第三方构成的三角关系中,如何认定审计人员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性质呢?从上个世纪末欧盟内部的调查结果看,多数欧盟国家的国内法认定这一责任是侵权性质的,少数国家认为是契约和侵权责任的竞合{12}。因此,欧盟层面的立法并未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基础。当然,这也影响到在欧盟的立法中如何规定法定审计人员对第三方的责任,比如,归责原则、承担责任的范围、硬法和软法的选择,等等。
欧盟在这一问题上的犹豫是有原因的,面对强化审计人员对第三方责任的建议,欧盟考虑到了问题的另一面:一是强化审计人员的责任会引起审计专业人士的危机感,不利于营造宽松的审计环境,反而成为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公司讨价还价的砝码;二是还有一种现实的担忧:随着安达信的退场,只有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国际市场竞争,如果强化责任,很有可能就在不远的将来引发垄断方面的更严峻困扰[3]。考虑到这些问题,欧盟本身没有建议将审计的责任扩展至过失方面,而是交由国内法解决。但是也有学者建议仿效德国的实践:建立审计人员对第三人的责任,但审计人员仅对其重大过失引致的第三方损失负责[4]。总之,关于欧洲委员会是否应当出面管制审计人员对第三人责任的问题,到目前为止仍有待进一步的讨论。
3.在审计标准和审计报告、质量保证体系、成员国的调查和处罚、公众监督和成员国间的监管安排与承认等方面,增补了新的内容,使得修订后的第8号公司法指令在体系上更加完整,在内容上更加充实。
结论
审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关键作用,在各个国家的立法中都有共识。本世纪初陆续爆发在世界不同资本市场的财务丑闻,使得各个相关国家都得以全面审视独立审计对公司治理的重要意义。美国、欧盟审计的改革是此后发生的典型事例,它们也启发了其他资本市场的监管者、投资公众、上市公司及审计人员,立法、修改立法、发布及完善行业准则已经成为这些地区及国家纷纷采取的行动[5]。我国立法者和专业领域的组织者也采取了相应的行动{},而且,我们也在继续关注主要资本市场的变化,希望能够从这些市场的变化,包括立法变化中发现我们未来完善立法的方向和监管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