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为对美国的《萨班斯法》(Sarbanes-OxleyAct)的努力有所回应,对制度竞争有所表示,欧盟也在2002年之后不断修订和提出新的公司法指令的尝试,其中,有关审计人员及审计的提议是最重要的两大议题之一。但是,考虑到审计的特殊性和欧盟对审计的持续关注,在2003年欧洲公司法改革高层小组提交的改革建议之下,欧盟理事会的改革更提出了短、、长期的规划,即《公司法行动计划》(European Commission Company Law Action Plan,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所体现的内容。与此同时,欧盟也专门发布了《关于法定审计的十项行动计划》分头推进。
由于美国安然、世通和欧洲大陆的一些公司丑闻加深了人们对审计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美国《萨班斯法》的出台,欧盟对属于公司治理中介环节的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7},有关中、短期行动计划已经出台{6},力求亡羊补牢。而且,在具体方法上,欧盟与美国的做法也有相同之处。比如,2002年欧盟已经通过立法采用国际会计标准(IAS Regulation)。到2006年修订的有关审计的公司法指令要求,每个公众公司内部应设置审计委员会,这是强制性的要 求。这和美国对上市公司的要求是一致的。
三是欧盟公司法指令,包括对于法定审计的改革措施的推出也受到各成员国的改革促动,比如,英国是欧盟各国中最早对安然事件给予反映的国家,英国快速提出了“后安然时代的改革激励措施”(Post-Enron Incentives){8}。虽然也有学者认为,英国的反映是个别国家的单独选择,并非是欧盟对策之必然组成部分{8},但是,成员国的快速应对必然促使欧洲委员会考虑尽快完善制度,防止严重的同类事件在欧盟的资本市场反复出现,损害欧洲资本市场的公信力,造成资本的浪费和投资者信心的挫伤。不仅如此,成员国的改革内容也对欧盟层面的改革提供了直接的启发,从内容上看,欧盟第8号指令的修订内容与英国公司法改革的审计内容非常一致。英国2006年公司法修订案第16章(Part16)包括详细的条款,规定了审计人员的责任。比如,有关审计人员与公司签订的责任限制协议(LLAs),明确该类协议的范围(第534条);一旦审计人员对公司行为不当,禁止他排除责任或从公司获得豁免(第532条);对于有意地(Knowingly)或卤莽地(Recklessly)将误导性的信息加入审计报告的审计人员给予刑事处罚(第507条),等等{9}。修订后的第8号公司法指令也有相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