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系统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询价交易系统进行。外汇交易中心提供交易系统,并对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进行日常统计与监控。依据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外汇交易中心提供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系统,并对交易进行日常统计和监控,将统计信息和有关情况报送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依据2011年《国家外汇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行开办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应具备适当的交易系统,银行在申请开办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时应提交交易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银行申请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应具备适当的交易系统以及符合外汇交易中心的期权交易系统技术规范的软硬件设备。
依据2007年《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和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远期利率协议交易、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均既可以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达成。若未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利率互换交易,金融机构应将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利率互换交易情况送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备案。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对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利率互换交易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将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利率互换交易情况向人民银行报告,发现异常交易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依据人民银行2005年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远期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对债券远期交易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发现异常交易情况应向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1年公布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规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通过人民银行认可机构的交易系统达成,也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达成。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交易商应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情况送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定期向人民银行报告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市场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依据201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若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的基础类资格,应具备适当的交易设备;申请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的普通类资格,还应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银监会报送交易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由此可见,依据我国有关衍生品交易的法律规定和自律规则,我国对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的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进行监控;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的远期利率协议交易、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债券远期交易进行监控,对未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的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利率互换交易进行交易后备案与交易情况监控;对通过人民银行认可机构的交易系统或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达成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进行交易后备案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市场情况监控。
关于交易系统,依据我国有关衍生品交易的现行规定,除了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债券远期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以外,远期利率协议交易、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既可以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达成;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通过人民银行认可机构的交易系统达成,也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达成;银行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应具备适当的交易系统,但未规定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应通过特定交易系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