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民币利率互换
依据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人民币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人民币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我国目前存在两套利率体系,即存贷款利率体系、银行间市场利率体系。其中,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银行间市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已经市场化。在存贷款利率体系中,我国已经放开境内外币存贷款利率,逐步扩大人民币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目前实行“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因而存贷款利率尚未实现真正的市场化。利率体系的分割,使得存款性金融机构面临利率基准错配的较大风险。譬如,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市场依赖发行固定利率与以定期存款和7天回购利率为基准的浮动利率债券筹资,其资金运用收益主要受中央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影响。而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与运用也存在存、贷款两个利率基准。因此,存款性金融机构具有进行利率互换交易的动机。另外,由于各种债务工具期限的差异,金融机构通常存在资产与负债之间的久期错配。譬如,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以活期存款和l年以内的定期存款等短期负债为主,而资金运用则以中长期贷款、债券和票据为主,因其需要将短期负债转换为固定利率的中长期负债,利率互换成为商业银行首选的利率衍生品。此外,商业银行经常作为交易商或做市商参与利率衍生品交易,对于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并不为自身所需的衍生品头寸,商业银行必须加以对冲,而对冲一种利率衍生品头寸的方式通常是利用其他种类的利率衍生品或相应的基础产品,这又增加了商业银行对利率衍生产品的需求。寿险公司的负债多为分期支付收益的长期固定利率工具,资产主要是中短期的债券、票据及银行定期存款。这种资产负债结构比较适合通过利率互换来进行套期保值。此外,寿险公司的长期保险产品中期交类产品占很大比例,这也增加了其对利率衍生产品的需求。期交产品的保险责任和收益支付是在第一次保费流入时确立,但保费收入分期到账却使得寿险公司无法即刻进行相应的资产配置,而推迟配置又可能面临配置成本上升的风险,因此寿险公司需利用利率衍生品来锁定当前配置成本以避免损失。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为了对债券、票据等利率敏感性资产进行套期保值,通常会选择进行利率期货等利率衍生品交易。此外,一些大型证券公司作为交易商参与利率衍生品交易,为对冲头寸也需进行利率衍生品交易[7]。
依据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中,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与其他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利率互换交易,其他金融机构可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出于自身需求的利率互换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与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利率互换交易。但实践中利率互换交易的参与者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部分保险公司以及一些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企业客户,大部分证券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金融机构没有获得该项业务的资格。这将不利于这些金融机构通过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对冲头寸或者进行套期保值等。
3.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依据2010年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包括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以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简单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其中,信用风险缓释合约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按照合约约定向信用保护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信用保护卖方就约定的标的债务向信用保护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是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的推出,有利于市场参与者有效管理信用风险。譬如,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主要通过信用等级分类、授信制度、信贷资产转让等传统方式管理信用风险,缺乏通过市场转移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其中,信用等级分类和授信制度属于事前防范机制,旨在进行预防性的静态管理。信贷资产转让涉及所有权转移,操作上较为复杂,且无法解决信用悖论问题[8]。近年来许多商业银行在信用衍生品领域进行了初步探索,推出一些信用联结理财产品、结构化贷款等业务,但银行间市场缺乏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而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商业银行可以转移信用风险,从而为其提供管理信用风险的创新工具。再如,近几年来我国信用债券市场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亚洲最大的信用债券市场。但我国缺乏信用衍生产品使得市场参与主体难以通过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对冲、转移和规避信用风险,不仅易造成风险累积,而且制约我国金融市场深 化发展[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