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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监管三论

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监管三论


陈兰兰


【关键词】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监管
【全文】
  

  一、场外金融衍生交易主体和交易品种


  

  我国有关场外金融衍生交易主体和交易品种的法律规范主要可见于金融监管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外汇衍生交易,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汇指定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与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1]、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作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若获得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可参与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交易中心会员若获得其监管部门的批准,可参与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非金融企业的外汇交易中心会员若参与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则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即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交割的人民币对外汇的交易。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参与主体自获得远期交易备案[2]资格起6个月后,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即期与远期、远期与远期相结合的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具备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境内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即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协议。2011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组织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可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普通欧式期权交易、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普通欧式期权业务。普通欧式期权是指买入期权的一方只能在期权到期日当天才能执行的标准期权。


  

  关于利率衍生交易,依据2007年《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和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中,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与其他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和利率互换交易,其他金融机构可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和利率互换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与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利率互换交易。其中,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交换协议期间内一定名义本金基础上分别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约。人民币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人民币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


  

  此外,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明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可进行债券远期交易。远期交易标的债券券种应为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债券券种。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0年10月公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规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其他交易商可与所有交易商进行出于自身需求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非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以及其他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简单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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