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权受让人承担了瑕疵出资民事责任后,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
第一,受让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是:首先,受让人因受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因素而承担了民事责任;其次,受让人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已经代为承担了瑕疵出资责任;最后,受让人代为支付并不是自愿承担瑕疵出资责任。
第二,关于追偿权行使的对象,瑕疵股权的受让人既可以向出让人追偿,也可向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追偿,还可以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公司法中资本充实制度的体现,“其目的在于使公司设立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以确保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19]因此,资本充实制度下对公司设立者规定的出资义务是法定的,公司设立者之间的契约,包括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不能加以排除。作为瑕疵股权的受让人因受让股权而承受的风险,可以向公司设立时除出让人之外任何一个发起人股东追偿。
第三,关于追偿权行使的范围和期限,受让人追偿权行使应以受让人代为履行范围为限,受让人代为承担责任时不得超过出让人瑕疵出资的范围,否则,出让人会行使抗辩权,以对抗受让人超过瑕疵出资范围的要求;同时,追偿权行使有一定的期限,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一般诉讼时效”规定,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在此需要注意追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应以法律文件确定受让人承担责任之日计算。受让人在被提起责任承担请求之时,其责任还没有被确定,不能提起追偿权诉讼。此时,如果出让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受让人仅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
【作者简介】
刘涛,单位为武汉大学法学院。陈国军,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3号)第
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
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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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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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载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审判》(总第6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转引自奚晓明主编:《股权转让纠纷》,法律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74页。该征求意见稿第28条第1款、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后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股份转让价款用于补足或者返还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转让股权的价款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又未继续补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依据本规定第9条、第10条的规定请求转让人补足出资或者在出资不足金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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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平:《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法律适用》2003年第9期。
参见张国健:《商事法论》,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45页。
参见叶林、石旭雯:《外观主义的商法意义——从内在体系的视角出发》,《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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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邱丹:《转让出资瑕疵股权相关民事责任探析》,载江必新主编:《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
参见刘俊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若干问题研究》,载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审判》(总第3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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