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做如上规定,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出让人对公司出资存在瑕疵,是出资瑕疵责任产生的源头,转让人不因转让瑕疵股权免除其责任,转让人首先应当承担出资瑕疵责任。
第二,如果要求受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则将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落空。因为瑕疵股权转让后,出让人就退出了公司,而发生纠纷时,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是很难知道股东具体出资的情况,甚至找不到出让人。如果规定当出让人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时,受让人才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则公司债权人很难举证证明出让人没有能力承担责任,这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很不公平。因此,受让人承担首要责任比起补充责任,更为妥当,更符合商法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和效益的价值取向。
第三,相对于受让人受让瑕疵股权,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是公司的对外责任,不同于公司内部责任,不能以公司股东转让瑕疵股权的效力来对抗债权人。因为受让人受让股权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其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对债权人来讲,已经成为公司内部之事,其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况且,受让人在受让瑕疵股权时,有义务去核实出让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存在瑕疵,法律没有必要对其加以特别保护而免除其出资瑕疵民事责任。
第四,如果受让人明知或应知瑕疵出资问题,意味着其自愿承担责任。在其承担有关责任后,可以向转让人行使追偿权等各种救济权利,也符合公平原则。
三、瑕疵股权受让人的权利救济
根据前述立法建议,瑕疵股权受让人可以援用抗辩权和追偿权寻求自己的利益保护。
1.瑕疵股权受让人的抗辩权
股权受让人因受让了瑕疵股权,面临着向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承担瑕疵出资责任的法律风险,受让人在成为被告时,可向债权人主张一定的抗辩权。
在公司要求瑕疵股权受让人承担瑕疵出资的连带责任时,如果受让人不知道出让股东瑕疵出资,受让人可以善意为由向公司主张抗辩权,则不应承担补缴责任或差额补足责任。但是,如果公司确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瑕疵出资事实,其抗辩权不能成立。
在公司债权人要求瑕疵股权受让人承担瑕疵出资的连带责任时,受让人的抗辩权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时效抗辩权,即公司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和股权受让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让人有权向债权人主张其债权超过时效的抗辩。二是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要求瑕疵股权出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并在公司的财产被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受让人享有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即在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再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在瑕疵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因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并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故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才能要求股东承担有限清偿责任。此时如果令瑕疵出资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显然对债权人保护过度。[18]
2.瑕疵股权受让人的追偿权
追偿权是指瑕疵股权受让人因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出资因素而被迫承担瑕疵出资范围内的补缴或差额补足责任后,可以向瑕疵出资的股权出让人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