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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有限公司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民事责任承担

  

  2.受让人的善意应排除其承担出资责任


  

  “根据受让股东善意与否确定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主体”的观点认为,应根据受让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出资未到位的真实情况来确定。如果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出资瑕疵的真实情况,受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的,受让人可据此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撤销、变更或无效之诉。如果债权人将目标公司、出让人和受让人列为共同被告,追索债权,同时受让人以出让人为被告,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法院可将债务纠纷和股份转让纠纷合并审理。如果债权人仅将目标公司与受让人列为共同被告,受让人又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应另行起诉,但应先于债务纠纷审理,债务纠纷应中止审理。一旦瑕疵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完全由出让人承担。[6]如果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股权存在瑕疵仍接受转让的,则又有两种不同的具体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认为此种情况下瑕疵股权转让双方只要明知股权瑕疵存在的事实,而受让人又自愿承担瑕疵股权的出资补足责任,此时应由受让人承担瑕疵出资的补足责任。[7]第二种方式是认为受让人自愿受让瑕疵股权,其必须承担瑕疵出资责任,不能承担部分,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观点突出了商事交易的公平理念,注重对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保护,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忽视了出让股东的法定出资义务,在受让人自愿承担责任的场合,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瑕疵股权出让股东也应承担瑕疵出资责任。


  

  (三)出让人与受让人向公司承担出资责任的构建


  

  通过前文分析,在公司要求出让人、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的诉讼案件中,出让人要承担出资瑕疵的责任,但受让人是否与出让人连带承担出资瑕疵责任要区分不同情形具体分析。在公司要求受让人承担瑕疵出资责任的时候,应肯定受让人以善意为由向公司主张抗辩权。如果受让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出让股东出资没有瑕疵,则不应承担补缴责任或差额补足责任。因为受让人在受让瑕疵股权的时候,是作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其在受让瑕疵股权的时候,只要出让人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之中,受让人因合理信赖公司登记公示效力,其不应承担补缴责任和差额补足责任,这也是商法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的应有之意。对善意受让人合法利益的公平保护,也体现了商事交易公正、公平的价值取向。如果公司确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瑕疵出资事实,自愿承担瑕疵出资责任的,那么受让人与出让人连带承担责任的理由也更加明确。


  

  二、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承担


  

  (一)出让人对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1.出让人不履行法定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出让人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必然造成公司法人的财产不当减损,使得公司的偿债能力减弱,而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一般担保,任何非法侵占、损毁债务人财产的行为都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财产减少,必然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当公司不能足额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即受到实际损失。因此,瑕疵出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也属于侵害公司债权人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以依据侵权行为责任规定,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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