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论争尽管观点不同,但对公司股东滥用控制权谋取不当税收利益,都持否定态度。只不过“否定说”认为,当公司股东利用公司面纱谋取不当税收利益时,公司这层面纱实际已经不存在,税务机关应运用“实质课税原则”,认定为公司股东的经营行为予以征税,而无需运用法人格否认制度。笔者认为,实质课税原则,在德国称为经济观察法(Wirtschaftliche Betrachtungsweise),一般是指征税机关于征税之时,遇有形式、外观与经济实质不相符合的情形时,应透过该外观与形式,按其经济实质予以征收的原则、方法。这里,“实质课税原则”只是掀起了公司面纱的一角,当股东利用“公司形骸”或关联公司间的人格混同来降低税负、避税时,运用“实质课税原则”能够有效解决上述滥用权利问题。但对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利用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税收、规避经济责任,仅仅运用“实质课税原则”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特别是《公司法》降低了公司的门槛并规定了“一人公司”的形式,[19]导致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量涌现。公司形式的日益复杂,公司及其股东利用公司法人格进行税收规避的行为日趋严重,其手段更加多样化和隐蔽性。因此,将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于反避税并不与实质课税原则相矛盾,相反,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三)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于反避税的正当性
公司法人格否认在反避税中适用的正当性就在于实现税收正义。
1.实现法人宗旨与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法人制度是为了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便利交易和公共利益而设置的。在公司的经济活动中,与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利益主体是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公司是股东用来进行投资的一种基本形式。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将自己的投资风险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如果股东将投资风险外化在公司的外部,由公司债权人承担,就会构成他们之间明显的利益消长关系。公司法人格否认就是因为股东或者母公司滥用公司法人格,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违背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宗旨而产生的。因此,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公共利益出发,对滥用公司法人格的公司,有必要有条件地予以否认其法人格,以实现公司法人宗旨与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20]
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已明确将税收定性为“公的债权”。从债的一般原理看,税收法律关系,尤其是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就是在特定主体之间产生的特定请求权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基于合同而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21]国家是享有征收权利的债权人,纳税人是负有缴纳义务的债务人。[22]纳税人根据公司法人制度以一定方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享有税法上的税负从轻权,但当纳税人仅仅为了减税、免税或延期纳税而滥用公司组织形式时,国家当然可以根据法人格否认制度实现自己的债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是在财产分配领域形成的经济流转关系,具体表现为纳税人的部分财产移转给国家的过程。税收的最后归宿虽然并不进入到市场交换领域,但它经过生产消费过程最终进入到社会公共消费领域。这里,公司法人格否认作为一种制裁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制手段,就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即代表人民行使税权的国家的税收利益,因而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