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与有责的二阶层体系对犯罪的认定虽然也是同时考虑主观要素与客观行为,但是,首先,它绝不泛泛而论所谓的主客观相统一,而是通过不断排除入罪事由,清晰地说明违法阻却要素抑或责任阻却事由是否具备,而最终得出犯罪成立与否的结论;对于不具备违法性的行为就无需进行到有责性的层面再行探讨,从而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最大限度地克服了平面犯罪构成体系的似是而非;其次,二阶层犯罪论体系将会使得犯罪的认定遵循从行为违法性的评判到主观有责性的判断,体现的是从客观到主观的犯罪认定逻辑,将会克服主客观相统一的平面犯罪构成体系的主观化和入罪化;二阶层体系将会更有效地解决共犯问题,根据二阶层实质犯罪论体系,参与他人并不违法的行为,例如,参与他人奉令执行枪决犯人的行为,就不会因其符合构成要件而被认定为共犯,这就明确地给正当防卫等违法性阻却事由确定了位置,不至于在乎面的犯罪论体系之下将此种行为当作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也不至于为了排除其犯罪性而又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外再附加一次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同时,通过二阶层体系可以准确认定实行犯与教唆犯、帮助犯的界限,也避免了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构成的主体要素时所造成的共犯处罚上的漏洞等诸多问题,从而可以充分应对实践需要。二阶层体系明确划分了客观和主观要素的界限,违法是客观的、有责是主观的,德日刑法学中的公认命题表明了在违法性与有责性评价阶段各自的客观和主观色彩,由此避免了我国平面体系下主客观要素的模糊不清等问题。
【作者简介】
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陈兴良:《
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参见陈兴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价值论与方法论的双重清理》,《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
参见何秉松:《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与现状》,《法学研究》1986年第4期。
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何秉松、科米萨罗夫、科罗别耶夫主编:《中国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参见上引何秉松等书,第4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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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6页以下。
前引,高铭暄主编书,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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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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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引,高铭暄文,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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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1页。
张五常:《经济解释卷一:科学说需求》,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39页。另需指出,如果说套套逻辑只是逻辑不清、语焉不详,而认为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则是反对主观归罪、客观归罪的“高级理论”,则是
刑法理论上的常识性错误。对此种错误,学界早有诸多学者予以批判指出(如前引,陈兴良文),此不赘述。
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法学》2010年第2期。
前引,高铭暄主编书,第77页。另参见马克昌主编:《
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
前引,高铭暄等主编书,第157页以下。
前引,高铭暄等主编书,第157页。
同上。
参见张军:《
刑法纵横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4页。
卢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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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李翔:《单位自首正当性根据及其认定》,《法学家》2010年第4期;石磊:《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现代法学》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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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0页。
前引,高铭暄等主编书,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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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引,韦塞尔斯书,第40页。
参见张明楷:《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
前引,韦塞尔斯书,第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