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犯罪构成体系平面化之批判

  

  违法与有责的二阶层体系对犯罪的认定虽然也是同时考虑主观要素与客观行为,但是,首先,它绝不泛泛而论所谓的主客观相统一,而是通过不断排除入罪事由,清晰地说明违法阻却要素抑或责任阻却事由是否具备,而最终得出犯罪成立与否的结论;对于不具备违法性的行为就无需进行到有责性的层面再行探讨,从而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最大限度地克服了平面犯罪构成体系的似是而非;其次,二阶层犯罪论体系将会使得犯罪的认定遵循从行为违法性的评判到主观有责性的判断,体现的是从客观到主观的犯罪认定逻辑,将会克服主客观相统一的平面犯罪构成体系的主观化和入罪化;二阶层体系将会更有效地解决共犯问题,根据二阶层实质犯罪论体系,参与他人并不违法的行为,例如,参与他人奉令执行枪决犯人的行为,就不会因其符合构成要件而被认定为共犯,这就明确地给正当防卫等违法性阻却事由确定了位置,不至于在乎面的犯罪论体系之下将此种行为当作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也不至于为了排除其犯罪性而又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外再附加一次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同时,通过二阶层体系可以准确认定实行犯与教唆犯、帮助犯的界限,也避免了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构成的主体要素时所造成的共犯处罚上的漏洞等诸多问题,从而可以充分应对实践需要。二阶层体系明确划分了客观和主观要素的界限,违法是客观的、有责是主观的,德日刑法学中的公认命题表明了在违法性与有责性评价阶段各自的客观和主观色彩,由此避免了我国平面体系下主客观要素的模糊不清等问题。


【作者简介】
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
参见陈兴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价值论与方法论的双重清理》,《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
参见何秉松:《苏联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与现状》,《法学研究》1986年第4期。
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何秉松、科米萨罗夫、科罗别耶夫主编:《中国与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参见上引何秉松等书,第4页以下。
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48页以下。
皮昂特科夫斯基:《社会主义法制的巩固与犯罪构成学说的基本问题》,载《苏维埃刑法论文选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第85页。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6页以下。
前引,高铭暄主编书,第75页。
刘明祥:《试论盗窃罪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统一问题》,《法学评论》1985年第2期。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54页。
高铭暄:《对主张以三阶层犯罪成立体系取代我国通行犯罪构成理论者的回应》,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2009年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李秀林、王于、李淮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43页。
焦旭鹏:《关于“回到塔甘采夫”的刑法学反思》,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页。
张明楷:《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
蒒双喜:《苏俄刑法学关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论争》,《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3期。
前引,高铭暄文,第7页。
陈兴良:《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71页。
张五常:《经济解释卷一:科学说需求》,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39页。另需指出,如果说套套逻辑只是逻辑不清、语焉不详,而认为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则是反对主观归罪、客观归罪的“高级理论”,则是刑法理论上的常识性错误。对此种错误,学界早有诸多学者予以批判指出(如前引,陈兴良文),此不赘述。
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法学》2010年第2期。
前引,高铭暄主编书,第77页。另参见马克昌主编:《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
前引,高铭暄等主编书,第157页以下。
前引,高铭暄等主编书,第157页。
同上。
参见张军:《刑法纵横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4页。
卢勤忠:《刑法应设立单位贷款诈骗罪》,《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期。
参见李翔:《单位自首正当性根据及其认定》,《法学家》2010年第4期;石磊:《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现代法学》2006年第1期。
高铭暄、王俊平:《扭送在逃嫌疑犯的行为不应构成非法拘禁罪》,载赵秉志主编:《刑事法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77页。
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6页。
郑军男:《论定罪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
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91页。
陈忠林:《中、德、日现行犯罪论体系的重构》,载梁根林主编:《犯罪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9页。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
《成都男子爬树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获刑一年》,检察日报正义网,http://news.jcrb.com/jxsw/200904/t20090421_209626.html,2009年6月8日访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犯罪案例丛书》编委会编:《刑事犯罪案例丛书(伤害罪)》,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
高海燕:《不能机械、片面地以客观结果认定受贿未遂》,《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2期。
袁江华:《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及认定》,《人民司法》2008年第12期。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0页。
前引,高铭暄等主编书,第169页。
参见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43页以下。
孙国祥:《刑法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9页。
彭文华:《犯罪构成本原论及其本体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62页,第369页。
彭文华:《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犯罪既遂标准》,《法学评论》2009年第2期。
徐光华:《犯罪既遂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5页以下。
陈兴良:《受贿罪的未遂与既遂之区分》,《中国审判》2010年第2期。
熊选国、苗有水:《如何把握受贿罪构成要件之“为他人谋取利益”?》,《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6日。
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41页。
刘宪权、杨兴培:《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7页。
齐文远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6页以下。
参见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参见江瑞晋、陆习江、解梅娥:《室外放风者是否构成入室抢劫的共犯》,《江苏法制报》2010年1月5日。
黎宏:《日本刑法精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55页。
曹子丹、汪保康:《共同犯罪的若干问题研究》,载甘雨沛主编:《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7页,第199页。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6页。
赵秉志:《“片面共犯”不能构成共同犯罪》,《检察日报》2004年7月8日。
赵秉志:《论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含义》,《东方法学》2008年第1期;相似的观点还可参见邹佳茗:《实行着手之限制与主客观统一说之提倡》,《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
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3页以下。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刘宪权:《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相关理论辨正》,《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前引,高铭暄等主编书,第89页。
李希慧主编:《刑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页。
侯国云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页。
夏勇:《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视角疏议》,《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
夏勇:《定罪与犯罪构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页。
曹坚:《国有经济发展新模式下特殊贪污犯罪对象的认定问题》,《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期。
前引,韦塞尔斯书,第40页。
奥斯弗里德·赫费:《存在跨文化刑法吗?--一种哲学尝试》,朱更生译,《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2期。
前引,韦塞尔斯书,第40页。
参见张明楷:《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
前引,韦塞尔斯书,第68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