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理逻辑应当分为两步:第一,从危险驾驶罪的刑法条文出发,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反之,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二,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前提下,进一步判断该危险驾驶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在量刑幅度内作出恰如其分的刑罚评价。比如,对于情节较为严重,且造成一定事故的危险驾驶行为,可以考虑在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对于情节轻微且尚未造成事故的,可以考虑在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而对于情节特别轻微甚至不会造成危害的,比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则可以考虑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犯罪分子免于刑事处罚。
笔者认为,在量刑层面而不是罪与非罪(即刑事立法)层面考量“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方才是刑事司法对“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情节和社会危害作出的应有的、恰当的、理性的回应。唯此,才能纠正司法角色和立法角色的错位,从而实现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良性互动。
五、结语
继《刑法修正案(八)》之后,根据醉驾行为危害程度的不同,我国刑法对于醉驾行为体现出如下惩处模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一般以交通肇事罪处理;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则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26]由此可见,对于醉驾问题的刑法规制,呈现出一种递进式的、罪名调整上的救济关系。这既是刑法的明确规定,也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我们应当正视这一现实。因此,司法机关的裁量权必须受到法律和刑事政策的限制,不能随意进行。同时应当看到,全国审判机关在召开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有关负责人关于“达到醉酒标准的不一定构成犯罪”的言论、各地警方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的做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驾案件的表态,反映出来的深层问题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执法者未能真正做到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从而出现一定程度的紊乱。
【作者简介】
张建,单位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参见张伟刚、谢晓曦:《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达到醉驾标准的不一定构成犯罪》,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1日第1版。
“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是相对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行为而言的。根据《
刑法修正案(八)》第
22条,危险驾驶罪由两种行为方式构成:一是追逐竞驶;二是醉酒驾驶。据此,可将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型”和“醉驾型”两种。由于目前对危险驾驶罪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后者,因而本文仅就“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展开分析。
参见张伟刚、谢晓曦:《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达到醉驾标准的不一定构成犯罪》,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1日第1版。
参见杨维汉:《理性看待醉驾入罪标准依法惩治醉酒驾车行为》,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2日第1版。
参见卫星:《区别对待醉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21日第2版;曹坚:《并非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即构成醉酒驾车罪》,载《检察日报》2011年4月27日第3版;刘仁文:《醉驾入刑“看情节”没有错》,载《新京报》2011年5月21日第B05版。
王尚新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94页。
这也是学界的主流观点,可参见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1日第6版。
参见杨愿:《高晓松当庭忏悔拒绝律师罪轻辩护》,载《法制日报》2011年5月18日第8版。
参见赵丽:《“北京醉驾刑拘第一人”获拘役两个月》,载《法制日报》2011年5月18日第8版。
李曙明:《醉驾定罪应尽快出台明晰操作规则》,载《检察日报》2011年5月17日第4版。
参见郎胜:《〈刑法修正案(八)〉解读》,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王尚新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866页。
参见张伟刚、谢晓曦:《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达到醉驾标准的不一定构成犯罪》,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1日第1版。
这与原《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不同的。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条第1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第2款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千元罚款。由此可见,原《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饮酒后驾驶和醉酒后驾驶两种行为都予以规制。
参见邢世伟等:《多家法院收到醉驾入刑案指导精神》,载《新京报》2011年5月17日第A04版。
参见王纳:《醉驾入刑当慎重稳妥》,载《广州日报》2011年5月18日第A19版。
参见邢世伟等:《多家法院收到醉驾入刑案指导精神》,载《新京报》2011年5月17日第A04版。
参见周旺生:《
立法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49页;赵秉志主编:《
刑法新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3页。
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参见王尚新:《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参见叶良芳:《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证成和规范构造》,载《法学》2011年第2期。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王尚新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参见王尚新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94页。
参见林东茂:《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0页。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