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减排目标的贸易限制措施与WTO义务的一致性
——基于多边贸易法的制度考察
黄小喜;郑远民
【摘要】低碳货物的国际贸易属于以GATT为中心的多边货物贸易体制的管理对象。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部门协定本质上归属多边环境协定的范畴。在有关GHG减排的此类协定中可以设计若干条款,涵盖国境调节税与国内碳税以抵消非协定成员国生产的进口产品在进口国的竞争优势,也可能在此类协定中允许进口国通过技术规章的形式要求进口货物加贴碳标签,引导消费者选择低碳产品。所有这些进口限制措施在具体运用中可能与WTO义务发生冲突。作为WTO发展中成员国,中国必须作出正确的政策选择并构建起与WTO义务保持一致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低碳货物;国际部门协定;国内碳税;制度构建
【全文】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创造清洁的人类生存环境,是全球共识。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占碳排放量的绝大多数。因此,对产品生产设置碳减排指标、要求生产过程符合碳减排要求、对达标产品加贴碳标签、对未承担减排成本的进口货物加征国境调节税和国内碳税,无疑可以向生产者施加压力,促使碳密集型投入的产业部门改进生产工艺,从事清洁生产。但是所有这些措施都具有贸易限制性质,在表面上是与WTO法设定的自由贸易义务和削减市场准入壁垒的义务背道而驰的。所以,如果我们能够恰当地平衡环境保护目标与多边自由贸易体制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关系,必将为控制碳排放找到理想的制度安排。
一、GHG排放权交易制度属于WTO法的适用范围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助于使日益遭受严重破坏的人类气候条件恢复到维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各个民族国家对减排目标所作的承诺可以采取“温室气体排放国际部门协定”的方式在具体的产业部门中得到兑现。温室气体(以下简称GHG)减排承诺本身不会引致WTO多边贸易法上的任何争论。然而,在国际部门协定中设立的机制可以创造激励因素,吸引第三国参与合作,推动各个具体的产业部门自觉生产低碳货物或提供低碳服务,保护那些国际部门协定成员国中接受管理的产业既有的竞争力。如此一来,就很可能影响到WTO法所涵盖的贸易方式。国际部门协定设计的具体部门的GHG减排目标有可能形成国家标准,辅之以“排放权交易制度”。此种排放权交易制度要求将政府批准的排放额度分配给受管理部门中的私人实体。它要求成员国之间实现排放额度的互认,使排放额度的交易成为可能的国际贸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