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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如何运用宽严相济政策

  

  2.严厉惩治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活动,增强监督实效。查办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是全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监所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具有侦查权的业务部门之一,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监管场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和执行刑罚的场所,是犯罪嫌疑人参与刑事诉讼开始和结束的地方。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必然严重干扰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干扰刑法的正确适用,损害司法公正,削弱司法权威。在工作实践中,监所检察人员必须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出发,认真完成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任务,净化监管环境,确保监管活动执法行为合法有序,确保国家刑罚目的的实现。


  

  3.加强对监外罪犯的执行和改造活动的监督。完善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制。坚决杜绝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对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或者监外执行的情况已经消失的,要及时收监,力争使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不出现“盲区”。


  

  ■保障人权,体现宽严相济之“宽”


  

  当宽则宽的刑事司法政策,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不断发展的产物,是实现刑罚社会目的的现实需要,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增强改造效果,维护监管安全。监所检察机关要监督配合监管机关规范监管执法活动,认真帮助营造人性化的监管秩序。


  

  1.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超期羁押行为严重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监所检察部门要始终把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作为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防止超期羁押。要充分利用微机联网的优势,加强对诉讼环节和办案期限的跟踪,健全完善预警、告知、催办和纠正违法等监督机制,做到“早发现、常提醒、多协调、勤催办”,坚决杜绝超期羁押现象。


  

  2.行刑制度中实行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与减刑相比,假释后罪犯的身份没有改变,还要继续接受社会的管理、监督和改造,这样有利于巩固监禁刑的改造成果,也有利于罪犯尽快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经验证明,假释人员比刑满释放人员的整体矫正质量高,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特殊预防的作用强。


  

  但是,我国目前实践中普遍存在减刑适用率高而假释适用率低的不正常现象,这种局面应当扭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行刑制度中实行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做法。对未成年罪犯、女性罪犯、老年罪犯、残疾罪犯、统战对象、科研骨干等应该进一步加大假释力度。实现既依法惩治罪犯又教育挽救罪犯的目的;对于在监管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监管对象,应该依法给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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