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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如何运用宽严相济政策

监所检察如何运用宽严相济政策


李黎


【关键词】监所检察;宽严相济政策
【全文】
  

  监管场所关押着大量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和劳教人员,可以说是不安定因素的火山口。监所检察通过惩治在押人员的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通过监督对监外罪犯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通过受理和查处罪犯及其家属的举报、控告和申诉,解决涉及刑罚执行和超期羁押等问题,通过法制宣传以及配合监管机关的教育改造活动,促进罪犯的改造和转化。可以说,监所检察工作成效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监管场所的稳定与和谐,更关系到家庭、单位以至社会整体的稳定与和谐。


  

  监所检察作为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否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执行刑罚。在监所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惩罚和改造罪犯,有利于惩治服刑人员再犯罪活动,有利于挽救失足者,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结合监所检察职能作用,笔者认为在监所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着重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加强监督,体现宽严相济之“严”


  

  “宽严相济”是一种灵活的刑事法律政策,但在实践运用中,我们决不可将之无限放大以致损害刑事司法的社会本质,损害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工具属性。


  

  1.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依法严厉惩治再犯罪活动。要着力加强对职务犯罪、涉黑涉恶涉毒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侵财罪犯,以及在服刑中从事事务性活动的罪犯、多次获得减刑的罪犯、留所服刑罪犯、调换监管场所服刑的罪犯等七类人员的服刑和监管情况的监督。


  

  依法严厉惩治再犯罪活动。司法实践中,各类服刑人员的再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监管活动,影响了国家对犯罪人员开展的教育改造工作。监所检察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监督和配合监管机关,严厉惩治扰乱监管秩序的监管场所内的再犯罪活动和监外执行犯的再犯罪案件。积极向监管机关反映线索,该监督立案的监督立案,该收监执行的建议收监执行,并要求有关单位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以达到最佳的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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