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充分借鉴国际法新成果,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作战武器和样式进行规制是修订、编纂法律的主要内容。未来的法典必然会在充分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编纂:国际法的新成就、科技进步催生的新式武器及新作战样式、现代海战出现的新问题。首先,从借鉴国际法新成就看,受《联合国宪章》的影响,海上武力使用法会被纳入法典体系,确立禁止使用海上武力的原则,赋予国家行使海上自卫权及参与联合国安理会采取或授权的海上军事行动的权利。传统的中立法规会被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体制下的非冲突法规所取代;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影响,会明确海战时除领海、公海以外的其它七类海域的法律地位,完善海上作战区域制度;受航空法及太空法的影响,会确立海战期间海洋九大区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受《国际环境法》的影响,会将海战期间的海洋环境保护纳入到法律体系;受《国际人权法》的影响,会更加注重海战期间对人员的保护与尊重,并将这种保护扩展适用到国内海上武装冲突期间;受国际刑法的影响,会建立较为有效的违约惩治机制,逐步加强法律的强制力。其次,从规制新式武器及新作战样式上看,会对海上核装备及武器,各种海军飞机,电子、信息技术,导弹、巡航、精确制导武器及海上电子战、信息战、海上远程轰击等作出规制。再次,从对现代海战的新问题解决上看,会对全行程禁区、船舶安全区、油轮战、直升机参与海上临检拿捕、商船全面参与作战等新问题作出规制。
总之,未来对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修订及编纂应是全方位的,议定的法典应具有全面、系统及前瞻性的特点。为此,各国应尽可能做好法典编纂的准备工作,先行就此建立双边进而是多边磋商机制,就一些问题达成共识后拟制草案。
【作者简介】
邢广梅,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世界海军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该法典收集了中世纪地中海各社会遵循的海上惯例,特别是包含了一系列有关海上敌人私船、私货被捕获和征用的规则。譬如它认为一个交战国可以拿捕和没收所有敌国私船和私货,但如果船舶或货物中有一样是中立国的,就应将之归还给中立国原主。但法典的上述内容始终没有得到广泛承认,因为,直到克里米亚战争前,就海战中如何对待海上私产的问题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宪章》第2条第5款规定:“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予以协助。”第2条第6款规定:“本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遵行上述原则”。参见周洪钧等编:《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这些海域,譬如苏伊士运河、巴拿马运河、麦哲伦海峡、奥兰群岛等,已由相关国家制定国际协定将其中立化。因此,在该海域不得从事作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