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有如下发展趋势:
1.法律修订难度大、编纂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法典是完善这一法律体系面临的一大困难。笔者认为有三个原因导致法律修订难度大:一是二战后,海战实践减少,修订法律的需求减弱;二是相当数量的学者主张规范海战的法律不需自成体系,只需作为部分内容纳入武装冲突法,因此,不必制定单独的海战法典;三是海战涉及海洋国家的重大利益,各国对涉海问题达成共识十分困难。因此,修订法律并编纂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法典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有三个理由可以主张国际社会有必要编纂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法典:一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后,世界掀起新一轮“蓝色圈地运动”,各国十分重视本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围绕海洋权益展开的争斗也日趋激烈,爆发局部海上武装冲突的可能性在增强。在此背景下修订法律并编纂一部完备的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法典可以起到抑制海战爆发,限制海战强度的作用;二是海战的参与主体是海军兵力,修订法律并编纂一部全面指导海战期间海军兵力行动的法典是满足海军兵力作战需求、落实法律实效性的保证;三是在武器装备技术日益精良的今天,任何一场冲突都有可能造成人类的致命伤害,因此,禁止使用海上武力解决国际争端,限制海上武装冲突强度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海洋国家应启动磋商机制,以《圣雷莫海上武装冲突国际法手册》{3}为蓝本,通过一段时期的双边或多边磋商,就主要问题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议定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法典。
2.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组织,海洋大国积极参与是修订、编纂法律的可能途径。二战以前,大国召集国际社会召开外交会议议定法律是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公约议定的主要方式。如沙俄邀请各国召开两次海牙会议议定海牙系列公约、美国邀请各国召开会议议定1922年华盛顿条约、英国召集外交会议议定1909年伦敦海战法规宣言及1930伦敦条约等。二战结束后,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为主的国际组织成为召集国际社会议定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公约的组织者。如红十字会国际委员会组织议定了1949年日内瓦第二公约及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组织议定1971年海床公约等。鉴于传播、发展国际人道法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且正如1999年于海牙举行的纪念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召开100周年大会上各国国际法专家所言,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全面修订需要海洋大国的积极支持。因此,可以预计,未来的法律修订可能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组织,由海洋大国参与来完成。在这方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各国已做出初步努力,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1995年第26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上,敦促各国按国际法原则编纂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法律条款,并鼓励各国“在任何可能的时候,考虑圣雷莫手册的条款”{4}(P.573)。部分国家已根据本国实际参考《圣雷莫海上武装冲突国际法手册》制定出了本国海上军事行动手册,并用于海上军事训练及可能的海上军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