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对海上作战区域制度产生影响。海上作战区域制度是指规定敌对行动可能或实际发生的海域及上空的法律制度,是海战中交战方与非交战方经博弈在优先作战权与公海自由航行权之间达成平衡时确立起采的制度。在“领海之外即公海”的传统海洋法时代,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规定,除了中立国领海和一些国际协议海域[3]外,任何国家均享有在己方及敌方领海及公海自由作战的权利。在公海作战须尊重他国使用公海的权利。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结束了海洋划分为领海和公海两个部分的时代,确立了内海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海峡、国际海底区域、公海等海洋九大区域制度,如何确定交战方之间及交战方与非交战方之间在其他七类海域的权利义务成为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面临的又一机遇与挑战。
5.国际刑法的发展对惩治海上武装冲突犯罪产生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刑法迅猛发展,为惩治海上武装冲突犯罪提供了法理及现实基础。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两个附加议定书明确规定了战争罪的内容,奠定了惩治战争罪的法律基础;1993年根据联合国第827号决议成立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起诉1991~1993年期间在前南斯拉夫境内犯下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行。该法庭规约在国际惩治战争犯罪的立法技术、司法程序及管辖权等方面,与《纽伦堡宪章》及《东京宪章》相比有了跃升;1994年根据联合国第955号决议成立的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起诉在卢旺达境内发生的大规模种族灭绝及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上述两个法庭的设立是国际社会自纽伦堡、东京审判以来为制止和惩罚武装冲突中不法行为所做的又一努力;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是国际惩治战争犯罪的又一成果。该规约对促使各个批准规约的国家重新审视本国有关惩治战争犯罪的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总之,上述国际刑法中与武装冲突有关的惩治战争罪和侵略罪的立法、实践成果对完善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中有关惩治犯罪的内容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如何吸收、借鉴这些成果,成为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面临的新机遇与挑战。
(二)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