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及发展趋势
(一)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科学技术进步为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变革提供了新动力。二战结束至今,世界科技水平发生巨大变化,为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变革提供了新动力。海军武器装备的信息化、电子化趋向使海战场变为海、陆、天、空、电一体化的空间,中远程导弹的投入使用使海上非接触作战、超视距攻击成为可能,核动力舰艇的使用以及核武器在舰艇上的配备使未来海战变得凶险而不可预测,所有这些变化给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发展与完善带来新的机遇,同时又导致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出现难以适应的局面:传统法中规定的必须对商船先行警告、临检后方能攻击的规则难以适用到超视距攻击中;必须实施近岸封锁,封锁要有实效的规定难以适用到敌方近岸防御攻击体系增强的现代海战中;至今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中还没有关于核武器的使用规定等。如何应对上述局面成为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面临的第一个机遇与挑战。
2.当代海战实践对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发展提出了新课题。当代发生的海战,如英阿马岛海战、两伊战争、海湾战争等出现了新的作战样式,如设立全行程禁区、船舶安全区及进行油轮战等,对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的发展提出新课题。
1982年英阿马岛海战中,英国宣布马岛周围半径为200海里的海域为全行程禁区,声明任何船舶或飞机,不论国籍,未经英国国防部授权进入,一律视为是对阿根廷军队的支援而遭攻击。英国又在驶往马岛的英国舰队周围设立了一个随舰队移动的船舶安全区,规定任何试图进入该安全区的阿根廷舰机及民用舰机将被视为威胁而遭攻击。1984年两伊战争及1990年海湾战争期间出现袭击敌方或第三方海上石油设施或油轮的做法,如两伊战争期间,约有400艘油轮和货轮遭袭击,造成的海洋污染需数百年的海水降解才能消除。对于上述三种作战样式的规制,至今没有体现在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中,如何规范,成为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面临的又一新问题。
3.《联合国宪章》的生效对海上武力使用法及中立法产生影响。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生效(以下简称《宪章》)确立了国际关系间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对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产生了如下影响:一是它使在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中纳入海上武力使用法成为必要;二是它使传统的中立法受到挑战。传统法中,中立制度与战争制度相伴而生,出现战争状态才会确立中立状态。《宪章》生效后,发动战争成为非法,中立制度便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同时,一旦联合国安理会作出对某国采取军事行动的决定,各缔约国不能再置身度外保持中立,而都要接受、遵守并协助执行该决定[2]。如1990年联合国安理会作出对伊拉克实行经济制裁的第661号决议后,作为永久中立国的瑞士执行了该决议,并允许多国部队飞机飞越其领空到伊拉克执行战斗任务。因此,如何借鉴《宪章》,修订法律成为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面临的又一机遇与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