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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权限和程序问题探析

  

  二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专业性的质疑。相比之下,欧洲法院对欧盟基础条约解释的先行裁决是由各成员国有名望的法官和法律专家按照司法程序作出的,这种解释具有极大的公信力,具有毋庸置疑的权威性,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不一定具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法律适用经验和长期积累的法律理性,其解释也不是按照司法程序进行的,没有司法程序权威的支撑,其解释权威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同司法解释权威相提并论。《基本法》的解释属于广义上的法律解释,但《基本法》是宪法性法律,其解释属于宪法解释。《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程序,但没有规定解释《宪法》的程序,也没有明确规定基本法解释议案的提案权主体。《香港基本法》158条规定了特区终审法院具有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涉及中央管辖事务或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的提请权,但没有明确这种提请权的性质。在内地最高人民法院还从来没有正式公开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过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要求一个新成立的特区终审法院主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确实有点强人所难{5}。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作为一个普通法传统下的司法机关,享有《基本法》规定的司法权力,是特区权力架构中独立程度最高的权力,它承载着香港社会对其维护法治、控制权力、保障人权的期望,这决定了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很难屈从于中央的立法解释权威。实际上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至今尚未开创提请全国人大解释基本法条款的先例。很显然,这种提请权不属于司法系统内部的制度安排,很难获得香港特区终审法院的认同。在实践中,全国人大要么自行启动解释《基本法》的程序,要么在特区政府寻求国务院协助提请下启动解释基本法的程序。因为《基本法》没有明文规定特区政府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所以,一些香港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当然,特区政府并非依据《基本法》第158条而是依据《基本法》第43条和48条的规定,向中央政府报告。根据这些条款,特区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对外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其法定的职责之一就是执行《基本法》,当《基本法》的实施遇到困难的情况下,有权力和责任向中央报告情况,请求中央政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基本法》的议案。但这种启动机制并不是《基本法》制定者原来的设计意图。


  

  三是害怕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终局性权威会阻碍香港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制度延续普通法传统和建立连续的判例制度。香港虽然也有大量的制定法,但是判例法一直在香港社会关系的调整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判例法存在和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司法解释在法律解释体系中具有至上性权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司法判例原则和规则具有约束后续类似案件的拘束力。全国人大对《基本法》的立法解释一旦进入香港普通法传统下的司法解释领域,必然会影响乃至冲击司法解释的权威,影响司法的公信力,进而对判例法的存续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解决香港基本法解释问题的构想


  

  既然特区法院的终审权是全国人大通过《宪法》和《基本法》授予香港特区法院的,在法理上中央可以依据主权原则收回终审权,恢复对香港特区的司法主权。《基本法》实施50年后,《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可以考虑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剥离。但在此之前的过渡时期,在中央司法主权缺失的情况下,《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并且通过完善征询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之程序来加以强化。因此,可以有3种方案来解决基本法解释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一,在目前《基本法》设定的解释模式上,通过宪政惯例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征询基本法委员会意见的程序,明确基本法委员会意见的效力,使意见咨询成为过渡时期协调基本法解释权的有效机制。[7]在基本法委员会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尊重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即使这种意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看法不同,也应当首先充分听取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基本法委员会的委员都是深孚众望或具有深厚法学功底的人士,尤其基本法委员会的香港成员都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法官联合提名产生的,在《基本法》制定和实施方面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其意见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相比之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往往不一定是香港问题的专家,也许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等复杂的法律和政治问题缺乏深刻的理解和细致的钻研,加之观念和视角的差异,不一定能够准确地把握问题的关键;因此,为了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解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应只把基本法委员会视为普通意义上的咨询机构,而应该尊重他们形成的多数意见,建立依照基本法委员会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作出决定的惯例{6}。如果出现基本法委员会中的香港委员与内分歧地委员意见严重分歧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召开听证会,全面了解不同见解,谨慎地作出解释决定,并向持不同意见的委员和各界人士详细说明解释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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