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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全面地认识和对待调解

  

  尽管存在上述种种问题,但在社会需求、和谐社会建构理念以及世界性ADR潮流的推动下,中国已经进入调解和ADR发展的新时期。《人民调解法》已被列入了立法日程;法院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都在进行重构和创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的“调判结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方针得到了法官、社会公众及当事人的普遍认同。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建构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中国,的调解事业将会有一个更好的发展前景,一个运作良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必然会逐步确立。


【作者简介】
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齐树洁.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章武生,张大海.论德国的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法商研究,2004(6).
Fiss, Owen, Against Settlement, 93 Yale L. J. 1073 (1984).
【参考文献】{1}我国原来存在若干调解前置程序,如交通事故调解、离婚案件调解等,但目前前者已被废弃,后者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前置程序。换言之,我国目前并不存在法定的调解前置。
{2}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废止了沿用多年的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法定调解前置程序,使得这一行之有效的机制功能不再,以致交通纠纷成为各地方近年来诉讼的新增长点。再如,《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严格要求,实际上限制了其发展和应用。很多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亦如此。而已经拟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在这方面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突破。
{3}我国法院是否面临着诉讼爆炸的压力,其中存在着较为复杂的背景和明显的差异:一方面,确实有许多中心城市出现了案件激增的现象(如北京的朝阳区法院),但很难说这种压力普遍存在于每一个法院;另一方面,由于诉讼费、办案指标等因素的激励,有些地方法院仍然在积极揽讼,成为刺激诉讼增长的因素;与此同时,边远农村的司法需求并未明显增长,一些地方由于调解制度的重建和民众对诉讼了解的深入,诉讼热情开始回落,乃至出现了诉讼案件数量连续下降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诉讼增长中有很大比例是由于制度本身的问题造成的(如督促程序的失效、对群体性诉讼分案处理等);即使面临着一定的诉讼压力,法院通过资源配置以及人事和程序的改革,仍然有提高效率的较大空间。随着法院不再以立案数量作为法院考核指标和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视,已经出现了ADR对诉讼的合理分流,如枫桥法庭、朝阳区人民法院、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等都已开始出现立案数下降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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