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客观、全面地认识和对待调解

客观、全面地认识和对待调解


范愉


【关键词】调解
【全文】
  

  近年来,调解不仅重新受到国人的重视,而且作为当代ADR(替代性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最重要的形式,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推崇。与此同时,当代以调解为重点的纠纷解决研究已经相当成熟,积累了卷帙浩繁的资料文献。按照学术规范,研究调解问题首先应该认真对待以往的研究成果、文献资料以及纠纷解决实践本身的经验教训及动态发展,以避免无的放矢地议论和低层次的重复,从而展开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讨论。由于篇幅所限,从而本文不再赘述以往的论述,仅就国内外调解的最新发展动向,谈一谈个人的看法。


  

  一、调解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


  

  人类社会的经验和大量实证研究表明,调解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和永恒的文化资源。调解不仅在传统社会具有重要的纠纷解决的社会功能,而且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有着旺盛的生命力。西方国家在现代初期确曾试图由国家司法权垄断纠纷解决,以至于民间调解等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受到压制或冷落。然而,20世纪中期之后,随着社会需求的推动和司法危机的加深,两大法系中的各个国家在大力推行司法改革的同时,都逐步汇入到发展ADR的时代潮流之中,司法社会化成为大势所趋。由此,非诉讼方式非但不再被视为实现公民诉权的障碍,而且被认同为实现正义的一种基本途径,而诉讼与各种非诉讼机制共同构成的合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则成为当代社会的共同追求。今天,调解之所以受到普遍重视,因为它来源于人类社会对和谐与秩序的期盼,来源于当事人对经济、快捷、平和以及理性解决纠纷的需要,来源于对诉讼和判决的固有弊端及局限性的批判,也来源于社会和共同体自治力量的增强,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社会对现代性反思之后的理性升华。


  

  从最初的限制甚至抵制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到逐步认同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当代世界各国大都经历了一个重要的政策转变过程,一般都会经历以下发展阶段:


  

  1.允许。在这一阶段,调解等ADR自发或自在地存在并发挥作用,国家基于私法自治的原则,或默许其存在,或为其划定禁区和活动范围。但调解的效力往往没有法律保障。


  

  2.鼓励。在这一阶段,国家开始认识到调解的重要功能和价值,以各种方式鼓励、促进调解的作用,承认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或赋予其更高效力,并注重对其进行管理规制。这种鼓励既包括采用激励机制推动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积极利用调解解决各种民事、行政争议,也包括对拒绝接受正当的和解或调解,以及恶意或滥用调解的行为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同时,国家开始为调解机构提供资金和资源,并通过立法和政策积极鼓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与民间机构创建、利用和发展各种调解机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