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王禹,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但有时亦有一些例外情况。美国的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特区在国会拥有代表,但无表决权,美国参议院议长享有投下决定性一票的权力,但不是代表,美国的参议院议长由副总统兼任:1993年以前,港督为香港立法局的当然议员,并担任立法局主席,等等。
蒋劲松:《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58页。
Parliament Its History, Constitution, and Practice. J. Griffith and M. Ryle. Sweet&Maxwell ltd. 1989. p. 139-140.转引自蒋劲松:《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255页、第258页。
1791年法国宪法第三篇国家权力第一章第四节第7条。
1793年法国宪法第29条。
此
宪法到现在仍然生效。
见李步云主编:《
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76页,王世杰、钱端升:《比较
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7页,梅浓部达吉:《议会制度论》,邹敬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7-72页。
王世杰、钱端升的《比较
宪法》介绍说,这种学说为当时多数德国学者主张,但法意各国人士,亦有附和者,如法国梅旭(Michoud)、马尔贝格(Carre de Malberg)及义大利的奥兰多(Drlando),梅浓部达吉介绍在当时的日本,此亦为流行的通说。但是,由于这种学说存在着根本性的缺陷,因此,明确采用这种学说作为代议政治理论基础的国家很少,几乎没有。不过,也有些学者认为,意大利
宪法第
67条规定,“议会的每个议员均代表国家,并在履行其职务时不受强制性命令之拘束”,为采用这种学说的代表国家。见李步云主编:《
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76页。但这种观点未必能够成立。
国民议会后又改为制宪会议,并起草了影响深远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
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8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20页。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申林编译,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第71页:也可参见该书的张雁深译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8-189页。
《瑞士联邦
宪法》 (1874年)。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38条。
日本国宪法第43条。
《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1958年)第27条。
1982年葡萄牙
宪法第
150条和第
152条。
澳门基本法第81条规定立法会议员丧失资格的五种情况为:(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二)担任法律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三)未得到立法会主席同意,连续五次或间断十五次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四)违反立法会议员誓言;(五)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处监禁三十日以上。如有上述情况之一者,经立法会决定,即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第一届立法会除外,澳门基本法第69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四年。”第1届立法会任期从1999年12月20日到2001年10月25日,为期1年10个月。
芦部信喜:《
宪法》,李鸿禧译,元照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260页。
有些国家的
宪法明确规定了应当优先考虑国家整体利益。如韩国宪法规定:“国会议员优先考虑国家利益,凭良心行使职权。”见《大韩民国宪法》(1987年)第46条。
王叔文等:《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8页。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 (1995年)第50条。
《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59条。
澳门基本法第50条第(八)(九)、(十)、(十一)项。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第9条。1397年英国平民院议员赫胥黎(Haxley)提议削减皇室经费,国王以叛逆罪判处赫胥黎死刑。后亨利四世即位,经贵族院审核,此案判决完全无效,宣布赫胥黎无罪。这可以认为是议员言论免责权的最早案例。不过,此案以后,议员因发言而被国王处罚的事件,还是屡有发生。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明确规定了议员的这一权利。
美国宪法第1条第六项。
此项权利通常与议员的人身特权保障构成整体,当代
宪法大多明确规定议员同时具有此两项权利。澳门基本法亦有类似规定,即澳门基本法第81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非经立法会许可不受逮捕,但现行犯不在此限。
该案案情如下:1803年,美国马塞诸塞州居民威廉哥芬,请该州议会参议员罗素(Benjiamin Russell)提议在该州的南特市增设公证人一名。罗素将该请求做成提案,而该州议会亦接纳此项提案,行将讨论。另有一名参议员米格加哥芬,并与罗素在议院的通道里互相交谈,并对威廉哥芬实施猛烈的抨击。威廉哥芬以诽谤罪提起控告。该州最高法院最后判定法院有权管辖此案,参议员米格加哥芬此种行为不应受到言论免责权的保护。判决要点可参考The Founders''Constitution, Volume 2, Article 1, Section 6, Clausel,Document22,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梅浓部达吉:《议会制度论》,邹敬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87页。
瑞典《议会法》第12条。
参见易卫中:《论言论免责权的限制》,《人大研究》2007年8月。
美国宪法第1条第五项。
《日本国宪法》第58条第2款。
刘建飞、刘启云、朱艳圣编著:《英国议会》,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115页。
陈志华:《“中华民国”
宪法》,三民书局2005年修订八版,第113页。
《印度
宪法》第
105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102条。
《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第66条。
杨静辉:《澳门基本法释义》,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38页。
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第26条第2款和《澳门立法会章程》第9条第2款。
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多次解释也指出,“县参议院在会议时所为无关会议事项之不法言论,仍应负责”(院解字第3735号解释),“地方议会议员在会议时就有关会议事项所为之言论,应受保障,对外不负责任。但就无关会议事项所为显然违法言论仍难免责。”(释字第165号解释)。这种解释即采用了相对保障主义的理解。参见陈志华:《“中华民国”
宪法》,三民书局2005年修订八版,第113页。
有研究澳门政制发展史的学者指出,澳门回归前,议员在履行职务期间,除属诽谤、诋毁、侮辱、违犯公共道德或公开引诱犯罪等刑事、民事责任外,对所发表的意见及表决不负法律责任。参见吴志良:《澳门政制》,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