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关于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发言的内容是否绝对地不受任何法律追究。一种意见认为,议员所享有的言论免责权是绝对的,只要是在立法机关会议上的发言,即使侵犯他人的名誉、荣誉和人格尊严,也在所不问,均受到此项言论免责权的保护。英国是最早确立议员享有言论免责权的国家。通常认为,英国议员在议会内的言论或行动皆不得在议会外受到追究。议员在下院中必须享有彻底的言论自由权,无须担心事后他的动机、意图或推理会遭人讯问,或授人以柄。这就免除了议员遵守法律有关诽谤、煽动叛乱、国家机密等方面规定的义务。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皆不得引用议员在议会中所说所为当作证据。法院如须引用下院的议事记录,须事先征求下院同意。[35]
美国最高法院在1881年kilbourn v. Thompson一案的判决书里明确采用了绝对保障主义,指出:“如果议员滥用此项特权,侵犯私人人格尊严,而犹能免责,此就制度说,固属不当,就受害人说,实属无辜,值得同情。但是若因此而放弃绝对保障,则影响所及,显非一个人或少数人之利益,而是代议制度功能之削弱,民主政治进步之障碍,以及整个国家人民的全体利益。” [36]印度宪法亦规定:“议会议员不得因其在议会或其任何委员会内的任何言论或表决行动而陷入任何法院之诉讼;任何人亦不得因议会任何一院授权发表任何报告、文件、表决结果或议事记录而陷入任何法院之诉讼。”[37]这种规定应当理解为是采用绝对保障主义。
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规定:“代表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因其在联邦议院或任何委员会中的投票或发表的声明而受到法院的起诉或受到惩处,或在联邦议院外被追究责任。但对诽谤性侮辱不得适用。”这种规定通常被称为相对保障主义。原西德基本法开了相对保障主义的先河。当代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出现了向相对保障主义发展的趋势。
现在许多国家的宪法就明确了相对保障主义。如1994年通过的白俄罗斯宪法规定:“代表院代表共和国委员会成员在表达其意见和行使其职权时,享有不受侵犯权。此权不涉及关于他们进行诽谤和侮辱的指控。”[38]1995年通过的亚美尼亚共和国宪法规定:“议员不得因议员行为,包括在国民会议发表的意见而遭到迫害而被追究责任,如果此种意见不含有诽谤和侮辱内容的话。”[39]
澳门基本法第79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应当是采用绝对保障主义,还是相对保障主义?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宪法条文来看,因为此处没有明确将诽谤和侮辱排除在外,从字面意义上判断,应当采取绝对保障主义的理解。所以,有一种意见就指出,立法会议员的发言和表决是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决不会,也不能受到法律的追究,“即使立法会议员在发言中诽谤、攻击其他议员或社会人士,也不能因此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只能受到社会舆论、道德的谴责”。[40]
澳门回归前,议员所享有的言论免责权,并不采用绝对保障主义。《澳门组织章程》虽然规定议员在其任期内作出的意见或表决不受侵犯,然而,根据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和《澳门立法会章程》,议员的言论免责权并不包括议员有关诽谤、诋毁、侮辱、违犯公共道德或公开引诱犯罪等民事、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得由立法会自行决定其停止执行任务。[41]
而从澳门基本法第79条设立议员言论免责权的基本精神来看,这里的发言应当是指与行使议员职务有关的发言和表决。立法会议员与行使其职务有关的发言和表决,才受到基本法第79条议员言论免责权的保护,而与其行使职务无关的发言和表决,不应当受到议员言论免责权的保护。[42]澳门立法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了立法会主席有权警告和中断议员含有污辱性或攻击性内容的发言。[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