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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门特别行政区议员的法律地位、发言和表决

  

  澳门基本法第79条所指的立法会会议是指立法会的各种会议,不仅是指立法会的全体会议,还包括立法会的其他会议。澳门基本法第74条规定立法会有权召开特别会议和紧急会议,第87条规定立法会成立负责终审法院法官免职的审议委员会,都属于这里所说的立法会会议。另外,立法会会议还包括根据《澳门立法会组织法》设立的章程及任期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及其他非常设委员会,以及其他各种会议等。凡是以立法会名义举行的正式会议,均是指这里的立法会会议,都受到议员言论免责权的保护。


  

  立法会会议不等于立法会的任何地方,如在立法会走廊里,即不是指立法会会议。美国1803年马塞诸塞州的coffin v. coffin案,法院最后判定在立法机关走廊里发表的言论,不属于议员言论免责权的保护范围。[29]又如,议员个人召开的记者招待会、选民报告会和选民说明会等,都不属于基本法第79条规定的议员言论免责权的保护范围。


  

  议员在立法会内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虽然受到第79条议员言论免责权的保护,但是议员个人将其在立法会内部的发言,在立法会外部,以演讲录和其他文集的形式予以出版和散发,这能否继续受到议员言论免责权的保护?不可以。这是因为基本法已经明确将言论免责权限定在立法会会议上。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宪法52条就明确规定:“议员自己用演说刊行笔记,或其他方法,将其言论公布的时候,应依照一般的法律处分。”[30]这种规定也有助于理解为澳门基本法第79条的内涵。


  

  第二,议员享有此项言论免责权,不等于议员可以不遵守立法会内部的议事规则及会议的秩序和纪律。瑞典《议会法》就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会上无礼地对待他人、肆意进行人身攻击、或者表现出某种不符合正常秩序的言行。发言的议员必须紧扣议题,不得离题乱扯。凡不遵守上述规定并且不听从议长的劝告者,议长可以剥夺其参加讨论的发言权。” [31]


  

  美国参议院议事规则和众议院议事规则规定了议员发言须受到以下约束:(1)不能粗暴无礼,不能作不必要的使人厌烦的言词;(2)不能离开议题转向其他议员用辱骂、伤害或无礼的言词做人身攻击;(3)应严格限制以所讨论的主题为范围;(4)不可任意辱骂、讥笑或诽谤他人;(5)议员批评政府应保持一般礼貌的风度。英国议会议事规则对议员发言的限制主要包括九项:(1)不可离开本题;(2)不可重复自己或他人的言词;(3)不可宣读书本及报纸或自己所作的言论;(4)不可对国王作不敬的言词;(5)不可干涉司法案件;(6)不可中伤国王、太子、两院议长、两院议员、行政及司法首长、友好国家的首领及国会议员;(7)不可发不敬(即不可作粗鄙谩骂下流)的言词;(8)不可对他人做人身攻击;(9)不可假借他人之口辱骂其他议员。[32]


  

  澳门立法会也有类似规定。第1/1999号决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第4条规定议员有义务遵守《议事规则》所订的秩序及纪律,尊重立法会主席及执行委员会的权责,第70条规定发言不得偏离获准范围,并明确规定:“发言者偏离所讨论的事项或其发言含侮辱性或攻击性内容时,主席将予以警告;如发言者仍坚持其态度,则主席可中断其发言。”


  

  立法会议员有义务遵守立法会内部的议事规则和保证会议的有序进行。因此,议员在议会里的自言自语、大声唱歌、喝倒彩、无理取闹和恶意捣乱的行为,不属于第79条所规定的言论免责权的保护范围。对于上述行为,议会应当有权予以纪律制裁。有些国家的宪法甚至明确规定对于扰乱秩序的议员,国会有权予以惩罚和开除,如美国宪法规定:“各议院得规定各该院的议事规则,处罚各该院扰乱秩序的议员,并得经全体三分之二的同意,开除议员。” [33]日本宪法规定:“两议院各自制定有关会议、其他程序以及内部纪律的规定,并得对破坏院内秩序的议员进行惩罚。但开除议员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作出决议。”[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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