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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门特别行政区议员的法律地位、发言和表决

  

  委任议员在许多国家亦有实例。印度联邦院中有12名议员由总统指定,加拿大参议员由总督任命,马尔代夫共和国国民议会中有8名议员由总统指定。22哈萨克宪法规定议会由上下两院构成,其中总统有权委任7名上院议员。[23]意大利宪法规定:“凡担任过共和国总统的人,除非自己放弃其权利,均为法定终身参议员。共和国总统可以任命在社会、科学、艺术和文学方面以杰出成就为祖国增光的公民五人为终身参议员。”[24]


  

  澳门《立法会立法届及议员章程》第7条明确规定:“全体议员,不论选任或委任者,在其任期内均享有同等的地位及相同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全体议员,不论选任或委任者,均代表澳「1特别行政区及其市民的利益。”因此,委任议员与选任议员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委任议员不是政府在立法会内部的“传声筒”、“代理大使”或“代言人”,而应当积极思考,独立发表意见,从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其市民的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发言和表决。


  

  澳门基本法第50条第(八)、(九)、(十)和(十一)项规定行政长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行政会委员、法官和检察官、法院院长和公职人员,这里的任免是指既可以任命,也可以免除。[25]然而,澳门基本法第50条第(七)项规定行政长官有权“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这里的委任不包含免去议员职务的意思,也就是说,行政长官有权委任议员,但是没有免除议员职务的权力。这就说明,议员一旦被行政长官委任,就享有相对独立性,议员不必担心被政府随时免去职务或召回,而可以根据自己的信念和良心在立法会独立开展工作。


  

  澳门基本法虽然规定行政长官有权委任议员,但没有规定行政长官应当根据什么程序委任议员,也没有规定委任议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澳门基本法第3条和第68条已经明确规定立法会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委任议员亦应当具备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资格。《澳门组织章程》第21条规定,七名委任议员由总督在当地社会上具有功绩及声誉的居民中任命。笔者认为,有必要参考《澳门组织章程》的这一做法,由行政长官从在澳门社会具有功绩和声誉的永久性居民里委任。


  

  选举式民主虽然能够保证相当一批优秀的政治人才进入立法机关,但未必完全适用于社会上所有的优秀人才。我国儒家传统提倡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受其影响,当代许多优秀的知识份子和专业人士亦以此作为人生信条。他们有政治抱负和政治才能,但未必有意于选举,也未必擅长于竞选。行政长官从本地社会选拔具有功绩和声誉的永久性居民进入立法会,有利于在澳门本地发掘和培养政治人才,全面落实“澳人治澳”政策。


  

  五、如何理解“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内涵


  

  澳门基本法第79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议员享有的此项权利,通常被称为议员的言论免责权。此项权利最早见之于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26]美国制定1787年宪法时,明确规定:“各该议员对于其在两院内所发表的演说或辩论,于任何其他地方不受讯问。”[27]言论免责权意在于保障议员在议会里能够畅所欲言,不得因议员在议会内部的发言、辩论和投票而受到公务迫害、民事或刑事法律的追究,进而建立起立法机关监督政府的自主性和能动性。[28]


  

  那么,应当如何全面准确理解澳门基本法第79条规定的议员所享有的言论免责权呢?


  

  第一,议员享有这项言论免责权,仅限于立法会会议上,而不包括立法会会议以外的其他场合。


  

  《澳门组织章程》规定:“立法会议员不因其在任期内作出的意见或表决而受侵犯。”而澳门基本法第79条将其明确限定在立法会会议上。这一变化,更加体现出议员享有言论免责权的保护范围,彰显立法精神。因此,凡是立法会会议以外的场合,如在大街上和公园等公共场所所发表的言论,均不属于这里规定的议员言论免责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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