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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克利诉瓦奥案”与竞选开支限制

  

  二、“巴克利诉瓦奥案”的问题


  

  “巴克利诉瓦奥案”是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对竞选资金监管法律进行违宪审查,不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留下了几个问题:


  

  第一,“巴克利诉瓦奥案”的判决把候选人的捐款与候选人的开支区别开来,捐款与开支同样属于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保护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竞选开支受到了宪法保护,捐款却可以设置上限。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在他的反对意见中也提出这点。


  

  第二,公司、工会、特殊利益集团和其他团体可以建立政治行动委员会(PACs)吸收个人捐款,政治行动委员会再向总统候选人捐款。因此, 20世纪70年代末与80年代竞选资金的规范主要指向政治行动委员会。


  

  第三,法院的裁决以及70年代末和80年代的立法为“软钱”铺平了道路。[3]企业、工会和有钱的个人可以向政党捐献“软钱”,政党再用软钱帮助候选人,而且法律没有规定软钱的支出限制。换言之,所有这些法律筹资规定仅针对竞选活动,而不适用于政党建设与动员选民投票。但是,联邦选举委员会并没有具体说明政党建设活动包含哪些内容。1988年总统大选后,两大党派的工作人员发现这一裁定的漏洞,从此,“软钱”竞赛开始了。政党的全国委员会筹款数字大大超过联邦法律的规定。为了规避联邦法律,政党的主要捐款人把越来越多的“软钱”带入了选举。这些软钱名义上不是直接捐给总统候选人,而是提供给州、地方政党组织,用于选民动员、基层运作,实际上是用于为本党候选人助选。一个候选人吸引的“软钱”越多,州、地方政党组织就有更多的财力为其组织竞选活动,而该候选人赢得预选和大选的机会也就越大。1996年后,竞选资金的改革者将注意力从限制政治行动委员会和竞选活动的开支及政府资助的数额转向控制“软钱”与独立开支。2002年,共和党参议员约翰·麦凯恩和民主党参议员罗素·费尔德联合提出《跨党派竞选改革法》,主要内容包括:1)禁止一切软钱捐助,禁止政党全国性机构和联邦候选人或官员向公司财团、工会或富有的个人筹集使用不受联邦法律控制的“软钱”;法案也禁止州和地方党群组织把软钱用于被定为“联邦竞选活动”的运作。2)在预选前30天内或者大选前60天内,凡是播出提到政治候选人姓名的政治广告必须全部公开经费来源,并禁止企业财团和工会提供经费资助。


  

  不过,“巴克利诉瓦奥案”所引出的总统竞选支出的限制问题在以后一直没有解决,该案对总统竞选开支最重要的影响是:公共资助开支必须受限制,不接受联邦政府资助的候选人的竞选开支却不受限制。任何一个总统候选人都面临着两种选择:是利用公共基金还是自筹资金?


  

  (一)公共基金的利弊


  

  总统选举公共基金是联邦政府提供给总统候选人的财政支持。自1976年以来,合乎资格的总统候选人及全国性政党,可从联邦政府得到资助。总统公共资助基金来自于每个人退税时自愿交纳的3美元。除非通过新的立法,否则不得向纳税人多收费用。开支限额、公共基金数目随每一个选举周期的通货膨胀率而调整。这种资助共分为“预选基金”、政党的提名大会和“大选基金”三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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