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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克利诉瓦奥案”与竞选开支限制

  

  1974年,水门事件以及随之披露出来的尼克松竞选组织“寻求连任委员会”(CREEP)筹款中的违法行为使国会通过了1971年《联邦竞选法》修正案《联邦竞选资助法》,这一法案被福特总统否决,最后参众两院还是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了这一修正案。这是联邦政府首次对竞选捐款与开支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包括:限制对联邦公职候选人的捐款,政治捐款需要公开,对总统选举提供公共资助,限制接受公共资助的总统候选人以外的其他候选人与竞选班子的竞选开支,把个人、政治行动委员会向总统选举的捐款设限(个人捐款在1000美元之内,对预选和大选的捐款都不得超过1000美元,政治行动委员会是5000美元),对以个人及家庭资产投入竞选设限,制定了委任联邦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办法。1975年,依据《联邦竞选资助法》成立了联邦选举委员会,这是一个独立监管机构,管理选举工作,包括对竞选捐款、竞选支出和公共基金进行监管。


  

  “巴克利诉瓦奥案”中,巴克利挑战的就是1971年的《联邦竞选法》及其1974年的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对此进行司法审查,并于1976年1月30日做出裁决。法院认为《联邦竞选资助法》合宪的条款有:参与竞选联邦公职的候选人的捐款限制;《联邦竞选法》的信息公开和纪录条款;总统竞选的公共资助。不过,法院也支持了巴克利的部分请求,即裁定《联邦竞选资助法》违宪的条款包括:对接受总统竞选公共基金以外的候选人和竞选班子的竞选开支设限,如独立开支不能超过1千美元;限制候选人个人及家庭资产开支的上限;指定联邦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办法。


  

  法院认为,竞选开支限制是对“政治言论的质量施加直接而实质性的限制”。特定竞选中,候选人的花费必须是不同的,依据支持者的“规模与强度”而定,而且,开支限制不仅不能给所有候选人提供一个平等机会,反而会阻止一个在选前名气不大、政见没有广泛传播的候选人。法院认为,国家利益不足以成为对竞选支出限制的合法性来源,相反,对于个人资产用于竞选的限制,这一条款干涉了个人应当受到保护的“讨论公共议题并且有力和不停地宣传他的竞选”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在各种活动中,对个人或团体在政治沟通上所花费用做出限定,必然会限制所讨论的问题的数量、探究的深度以及受众的人数,从而使表达量减少,因为在今天的大众社会中,几乎所有的沟通手段都需要花钱。”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对竞选班子、政党和利益集团的竞选宣传经费的金额限制与1787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保护的言论和结社自由的权利格格不入。但是,对政府提供的公共基金的开支设置限制是合法的,因为总统候选人是自愿接受公共竞选基金,而不是强迫接受的。


  

  美国宪法起草于北美独立战争之后,人们对英王对言论自由的压制记忆犹新,因此把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言论自由置于无可争辩的绝对地位。联邦最高法院对一切可能压制言论自由的行为保持警惕,如果限制竞选支出被认定为是限制了言论自由,则无疑要经受最严格的审查。限制竞选开支是为了遏制腐败,但是,等价交换的腐败并不构成“现实”的危险,不足以牺牲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言论与结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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