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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克利诉瓦奥案”与竞选开支限制

“巴克利诉瓦奥案”与竞选开支限制



——以2008年美国总统大选为例

吕芳


【摘要】竞选资金的监管是美国选举政治中的重要问题之一。1976年的“巴克利诉瓦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对候选人的竞选开支(接受公共基金的候选人除外)设置限制的法律违反宪法,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基于这一判决,奥巴马在2008年的大选中占据了资金优势。然而,这也使2008年大选成为美国历史上最昂贵的总统选举。竞选资金的改革一直在进行中,金钱与政治的关系始终是美国社会中的重要话题。
【关键词】巴克利诉瓦奥案;美国政治;总统选举;公共基金
【全文】
  

  金钱与政治的关系使竞选资金规范成为美国选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规范竞选资金可以从几个方面入手:捐款来源、捐款额度、支出限制、公开账目等。1976年的“巴克利诉瓦奥案”的裁定对竞选支出限制作出了规定,由此对以后的选举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


  

  一、“巴克利诉瓦奥案”


  

  1975年1月2日,纽约州参议员詹姆斯·巴克利、前明尼苏达州参议员麦卡锡和其他一些人在哥伦比亚特区的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该诉讼是针对参议院议长弗朗西斯R。瓦里奥、新成立的联邦选举委员会的当然成员以及联邦选举委员会本身提起的。原告认为,联邦选举委员会据以成立的《联邦竞选法》以及《联邦竞选资助法》部分条款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同年1月24日,哥伦比亚地区法院把《联邦竞选法》涉及违宪的部分提交到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1976年8月15日,上诉法院做出裁决,支持《联邦竞选法》涉及捐款、开支和信息公开的所有条款。法院也认为指定选举委员会的方法是合宪的。同年9月19日,原告又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这一案例被命名为“巴克利诉瓦奥案”(Buckley v.Valeo 424U.S.1(1976))。[1]该案所确立的判例是美国总统竞选资金改革中的重要里程碑。


  

  19世纪,美国的总统候选人一般由党内指定或全党大会提名,而在20世纪,美国总统选举的一个重要发展是直接预选制的推行。由于各候选人需要到各州进行竞选活动,竞选周期拉长,参选人要提前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做准备,漫长的竞选过程需要大量的竞选资金,候选人不得不筹集经费,支付各种巨额费用,如电视广播的宣传费用、旅馆住宿、员工工资、竞选总部的开支、餐饮、租用活动场所、娱乐项目等。美国的选举制从原来的以政党为中心转向以候选人为中心,由此引起了竞选资金的改革。[2]


  

  早在1867年,《美国海军拨款法》就禁止政府雇员向海军造船厂的工人索取捐款。1907年通过的《提尔曼法案》,规定企业和国家特许银行不得直接对竞选活动进行财政捐助。197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竞选法》(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 of 1971,简称FECA),要求竞选人定期公布选举开支和私人捐款的来源。同年的《岁入法》建立了联邦总统竞选公共基金,每个公民可以授权政府从自己交纳的联邦所得税中拿出1美元。后来的修正案将这一自愿交纳的数额从1美元增加到3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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