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减少制度挑战良心的机会
在这里,我们把超越个人和党派私利、追求公益的个人修养视为“良心”。如果当权者怀有这种良心,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的缺陷,不过,对良心的强调可能会降低对制度自身合理性的关注。集权统治就往往把当权者的良心放在重要的位置上。但实际上,这会加大制度的道德风险:一旦统治者或其代理人良知败坏,政治就会面临破产的境地。联邦党人认识到,就一般情况而言,制度的根本功能是防止私利在公共生活中的泛滥,如果承认自利是政治社会的一般状况,制度的设计也必须建立在这一预设之上。因此,必须以常人的品格来作为政治设计的基础,而不能把良好的治理效果建立在当权者有高度公益感这一预设之上。良好的制度是普遍公益感的前提,而不是结果。
联邦党人既不像宪法反对者那样,把当时美国大众民主制的缺陷归于公益精神的缺失,也不认为制度的良好效果以人人为公为前提。汉密尔顿提醒人们要“正视人类天性,不扩大其美德,不夸张其瑕垢。”[49]对人性的双重假定,使他们认识到人的行为的可塑性,政治行为的后果是否有助于公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部的规则约束将产生何种激励。
一个重要事实是,人不但是自利的,还可能是软弱的。在论述总统的薪俸不得受制于立法机关控制这一问题时,汉密尔顿说,立法部门如果对国家主要行政官员的薪给有任意处置之权,无异于可以使之屈从其意志。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赋予立法机关这种处置权,则会产生负面激励,其或者采取削减其生活费用,或诱之以贿赂等手段使行政部门屈从就范。“世间自有不受威胁利诱者存在;但培育出此类坚毅美德之土壤尚属罕见;从总的方面,可以说主宰一人的薪给,即可主宰此人的意志。”[50]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宪法规定总统任职期间薪俸既不得增加也不得减少,这一对立法机关的硬约束,旨在确保总统能够保持独立。
联邦党人对总统否决权的看法体现了同样的考虑。总统否决权是一种有限否决权,他有权提出反对意见以阻却一切他不同意的议案,但如果立法机关各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再次批准,便可不经其附属而成为法律。采有限否决而非绝对否决的原因在于,行使前一权力意味着与国会的激烈对抗,需要总统具备超乎常人的坚定性,而联邦党人认为对总统的个人品格做这种假定并不妥当。为求自保而设定的权力,应该建立在常人的品格之上,“总统的宪法权利直接受到侵犯,公众利益显然受到损害,则具有常人毅力的总统亦将运用宪法授予的权力保障,恪尽职责。”[51]
同样,在论述严格的薪俸保障对于法官独立品格的意义时,汉密尔顿也指出,不要试图挑战法官的坚定性。“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在任何置司法人员的财源于立法机关的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从实现。”[52]法官的独立虽至关重要,但没有人是“特殊材料制成的”,不能把司法官的独立品格仅寄望于法官的个人修养。相反,法官的独立和坚定是制度严密呵护的结果,而不是制度的前提。这样我们就能理解,宪法为什么要通过终身任职、薪俸可增不可减等严格措施来保障法官的独立了。[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