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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立宪设计的规范性原则

  

  其次,党争对于形成良好的政治决策也有积极的功能。汉密尔顿认为,立法机构中意见的不同、朋党的倾轧,虽然有时可能妨碍通过有益的计划,却常可以促进审慎周密的研究,而有助于制止多数人过分的行为。[39]由此也可以看出,联邦党人政治科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不再把良好的政治决策建立在决策者的道德良知之上,而是建立在党争所带来的紧张关系之上。承认党争意味着承认差异的正当性,而这是民主制度的核心要求。


  

  因此,在联邦党人的宪法设计中,对党争的警惕和利用同时存在。它不但体现在建立联邦这一总体目的中,也体现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对于一人制行政首脑的设置,反联邦党人看到的是集权给人们带来的恐惧,而联邦党人看到的,是它由于能阻止党争的不良影响而具有的削弱专制的功能。“总统在职期间应该除了人民本身之外不依附于任何个人。否则,总统就有可能被诱使为了满足那些在他任期中给予必要支持的人而牺牲其本身职责。”[40]联邦党人意识到,由于立法机关需要体现民意,而行政机关注重效率,所以强大的行政权有利于将党争尽可能限制在在立法部门内部。出于这一考虑,联邦党人甚至反对委员会制行政首脑,因为它难以遏制党争的弊害。“这种委员会中一个机诈的帮派,就能使整个管理体制陷于纠纷而丧失活力。即使并无此类帮派存在,仅仅观点和意见的分歧,亦足以使行政权力的执行染上软弱无力、拖拉疲遢的风气。”[41]


  

  再以选举人间接选举总统方式为例,专门的选举人被认为能够避免州议会中司空见惯的派系勾结,总统选举人的临时性,能够有效地削弱派系的不当联合。[42]各州选举人分别聚集进行投票,以及宪法批准不交由各州议会而是由专门组成的人民大会进行的做法,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总之,这种制度安排不但使总统的选举能够“诉之于美国人民的直接行动”,使“人民的意志能够起到作用”,而且能够防止议会政治中常见的结党营私、阴谋诡计、贪污腐化这些共和政体“最危险的死敌”[43]。


  

  联邦党人的智慧是,滥用权力的野心会因自身的贪婪而受到有益的限制。因此,必须在制度上维护各个部门秉持不同的行动原则,这是控制和利用党争原则的要求,其目的是相互之间尽可能少的发生联系,这样也能使政治决策体现多重视角,遏制多数派不顾公益和少数人利益的倾向。“所有的权力将来自社会和从属于社会,社会本身将分为如此之多的部分、利益集团和公民阶级,以致个人或少数人的权利很少遭到由于多数人的利益结合而形成的威胁。”[44]立法机关的两院制设计,也旨在减少形成垄断性决策源的机会,其原理是“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单位,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可能少发生联系。”[45]


  

  联邦党人对党争功能的看法,即使不是直接来源于马基雅维利,也至少与其有某种思想上的联系。马基雅维利在《李维史论》中指出:一个共和国因为冲突而得到活力:没有冲突就没有政治和自由。但是,马基雅维利只是揭示了冲突在事实上的积极功能,而联邦党人则实现了党争功能的制度化。正像苏珊·邓恩所评价的那样,党争的存在并非反对政府:党争组成政府。不同党派的冲突不仅为政府所容忍,相反,“冲突即是政府。”[46] 抑制党争的弊害,利用党争的好处,必须使政党在宪法之下。历史学家理查德·霍夫斯塔德指出,在制宪会议上,麦迪逊等人对党派政治已有防御之心,他们力图建立起一种能制约党派的宪法安排,而竭力避免建立“一个宪法名义下的政党政府”。[47]是要让宪法制约政党,而不是让政党控制宪法。换言之,麦迪逊和汉密尔顿希望利用新的联邦宪法机制,分散和削弱党派活动的力量,使派别利益难以集中和串通起来,否则,联邦政府将沦为执行党派意志的工具。这种宪法安排的最终政治后果是积极的,“有组织的反对派的早期创立,通过对持异议者的合法性的承认,反而巩固了这个年轻的共和国。”[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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