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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立宪设计的规范性原则

联邦党人立宪设计的规范性原则


姜峰


【关键词】联邦党人;立宪设计
【全文】
  

  虽然不能要求伦理和政治知识的原理一般具有和数学原理同样程度的确实性,但是它们在这方面的可信,要比人们在个别情况下的行为显示的信心高得多。[1]


  

  ——汉密尔顿


  

  联邦党人追求古典共和国的公共利益这一价值,但依赖的方式不再是公民美德,他们希望能够通过政治设计产生对公益有利的激励,从而使私利能够服务于公益。另外,大众民主制存在缺陷的原因,不在于人民的道德和才智不佳,而在于没能通过制度约束削弱个人做公共选择时的怠惰和自私。这两点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把制度的效果同对人的道德依赖区别开来,转而强调立宪设计对人的行为的诱导性作用。联邦党人的设计是,通过制度约束诱导公民将自利行为导向公共利益,以此来弥补良好动机的不足。但与抽象阐述政治学说的思想家们不同,联邦党人将理论寓于具体问题的讨论。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说,“它(《文集》)富有公理性的断言和假设性的命题,其所具有的一般意义多于过眼烟云的紧急时刻的政治辩论。”[2]


  

  为了获得这种“一般意义”,本文根据联邦党人对具体宪法制度的讨论,归纳了他们关于立宪设计的五个规范性原则:1.使私利服务于公益;2.防止做自己案件的法官;3.以野心对抗野心;4.控制和利用党争;5.减少制度挑战良心的机会。这些原则彼此之间存在联系,它们立基于对人类政治行为的某些一般假定,既能反映联邦党人政治理论的主要特征,也具有超越特定制度的普遍意义。我们相信,它们可以被视为联邦党人为规范性政治理论留下的一份宝贵遗产。


  

  一、使私利服务于公益


  

  这一原则立基于两项前提性判断:一,在像美国这样的利益多元的商业社会,古典共和主义所强调的公民美德已经不足以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必须探寻保障公益的新方式;二,由于自利本身同时具有利他这一社会属性,可以通过某种合理的制度设计使个人在追求私利的同时有助于公益。联邦党人接受了这两个判断。


  

  古典共和美德是一种公共美德,它不同于个人美德。谨慎、节俭、勤奋等个人美德固然重要,但正如休谟所言,这些品德大多对人们自己有用,使他们能够促进个人利益的发展,但它们不是“使人们投身社会的那种品德”。[3]在古代高度同质的共和国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热爱是与个人的人格完善和幸福分不开的。公益追求是个人生活的一部分,丧失它既意味着抛弃与他人的社会联系,也意味着个人生活的不完整。而在一个现代商业共和国,古典美德的衰落不可避免。首先,商业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分裂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社会分工限制了人们的视野,公益开始远离私人利益。由于参与公共事务并非人们的日常活动,他们获得的信息也往往限于狭窄的范围,所以让每个人都从全局、长远角度关心公共利益是困难的。而且,政治共同体的扩展带来了规模难题。共同体越大,人口越多,为人们无偏私地关注公共利益带来的难度就越大。其次,新兴自然权利观念的一个基本特征,恰在于把个人主义价值正当化,如果说古典共和主义增进公共利益的方式是抑制个人利益的话,自然权利观念则把个人诉求当作目的性的价值,它使得为公益而牺牲私利在政治和道德上变得可疑。因此,一个深刻的悖论在于,民主和公共利益存在张力。联邦党人政治理论所面临的正是这一难题,一方面,他们仍然留恋古典共和主义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古典共和美德却已岌岌可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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