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熊选国主编:《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释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以下。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以下。
参见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
9条。
参见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
27、
28、
29条。
所谓“鉴真”,在英语中的表述是authentlcation,它通常与另一个词identification一起使用,具有“确认”、“证明……为真实”或者“确定……具有同一性”的意思。对于这一术语,国内法学界有不同的译法,有的翻译为“确证”,有的翻译为“鉴证”,还有的直接翻译为“鉴定”。在翻译美国证据法学家罗纳德·J·艾伦等人所著的《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一书过程中,张保生教授首次使用了“鉴真”的译法。相比之下,“鉴真”的译法与authentlcatton的原意更为贴切。这是因为,在英语中,作为authentlcation词根的authentic具有“真实的”、“可靠的”的意思,作为该词动词形式的authenticate则具有“证明……是真实的”的意思。在证据法中,authentication的真实含义就是证明某一证据确属提出该证据的一方所声称的那一证据,也就是法庭上的证据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证据具有同一性的意思。很显然,这一术语与“鉴定”有着明显不同,而“确证”、“鉴证”之说,也无法准确地表达出这种含义。正因为如此,笔者倾向于将authentication翻译为“鉴真”,一来说明这是一种对证据的真实性加以鉴别的证明过程,二来显示这种鉴别有别于“鉴定”,具有明显的独立性。有关鉴真制度的全面研究,可参见罗纳德·J·艾伦等:《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张保生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页以下;另参见张保生主编:《〈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0页以下。
例如,在影响较大的云南杜培武案中,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的泥土与杜培武身上的泥土进行了提取,并送交技术部门进行同一性鉴定。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于泥土的来源和提取经过,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笔录中并没有做出任何记载。结果,有关泥土来源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关这一问题,可参见王达人、曾粤兴:《正义的诉求--美国辛普森案和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以下。
参见前引,张军主编书,第22页以下。
比如,英国法官要将一幅照片采纳为证据,就必须审查它的真实性。为此,摄影者需要证明该照片为其所拍摄,提供拍摄的时间和地点,并且还要有证据证明这些印出的照片是从从未被动过的底版中冲洗出来的。又如,法官如果对某一磁带的真实性发生了怀疑,也必须弄清楚该磁带的真实来源,为此可以举行听审,听取控辩双方就该磁带的来龙去脉所作的举证和辩论,在对它的真实来源产生内心确信后,才能将其采纳为证据。此外,对于录像以及其他任何实物证据,英国法院也会遵循大体相似的鉴真规则。参见理查德·梅:《刑事证据》,王丽、李贵方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第22页,第31页。
See Steven L.Emanuel,Evidence,4th edition,Aspen Law&Business,A Division of Aspen Publishers,Inc.,p.457.
参见前引,Steven L.Emanuel书,第453页以下。
参见前引,艾伦等书,第219页以下。
参见前引,Steven L.EmanueI书,第458页以下。
参见前引,艾伦等书,第229页以下。
参见前引,艾伦等书,第233页以下。
有关中国“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刑事审判模式的形成和影响,可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9页以下。
有关印证问题的分析,参见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有关强制性排除与自由裁量的排除的分类,参见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有关可补正的排除规则的评价,可参见陈光中:《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之探讨一以两院三部〈两个证据规定〉之公布为视角》,《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龙宗智:《两个证据规定的规范与执行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熊秋红:《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中的阶段性进步--刑事证据两个规定评析》,《证据科学》2010年第5期。
参见前引,张军主编书,第120页以下。
有关直接和言词审理原则的内容以及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难以得到贯彻的问题,可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页以下。
当然,在新近通过的两个证据规定中,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强调。例如,根据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
15条的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并且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法院应当通知该证人出庭作证,否则,有关证言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该证据规定实施以来的情况表明,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显著的改善。
有关侦查与公诉关系的学术讨论,可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8页以下。
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可参见杨明等:《“非法证据排除”蹒跚起步》,《瞭望东方周刊》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