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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高级官员贪腐犯罪案件的审断

  

  在君主专制背景下,在官位高低、特权大小、利益丰瘠程度各异的现实官场内部,形成了一个个围绕着血缘、家族、职级、利害关系为核心的错综复杂而又形形色色的利益群体,它们之间即斗争又妥协,即倾轧又徇庇,而目的却只有一个:千里做官为发财。清代高级官员兼有商人、地主、高利贷者等多重身份。以多重身份为中心,在他们周围集聚了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这一社会关系在与其他各类社会关系的接触中,又把其影响辐射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因此这些高级官员既是官僚机器的驾驭者,同时又是以权力换取财富的中间商。于是被人们接受、被社会认同的各种腐败方式便形成了一个连续的封闭系统。事实上,社会对一种非规范行为的容忍存在着很大的张力,对高官贪腐行为,社会经历了深恶痛绝—无可奈何—习以为常—纷纷仿效的痛苦历程。当上上下下的官员们都开始弃礼毁法,视贪腐为常情,以致贪腐屡禁不止、斩而不绝的时候,河山也终以贿亡。


  

  这正是:“好官不过多得钱,君家望近尺五天。但愿圣主千万岁,臣亦富贵终天年。”。在腐败的是酒器而不是酒的时代,反贪无异于缘木求鱼,效果不佳也就不足为怪了。


【作者简介】
刘志勇,单位为黑龙江大学。
【注释】(明)冯梦龙:《广笑府·官箴·贪墨》,荆楚书社1987年版。
年羹尧,字亮工,号双峰,原籍安徽,雍正时期重臣。包括大逆、欺罔、僭越、狂悖、专擅等共92款,其中涉及贪腐犯罪有两项即贪黩之罪,有18款,涉及银超过100万两;侵蚀之罪15款,涉及银350多万两。
《大清律例·名例律·职官有犯》规定:“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员,有犯公私罪名,所司开具事由,实封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勾问。”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惩办贪污案件选编》(第一册),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页。
前引,第939页。
韦庆远、柏桦编著:《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1页。
庄吉发:《清代奏折制度》,台北故宫博物院印行1980年版,第47页。
杨启樵:《雍正帝及其密折制度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56页。
《清高宗实录》(卷627),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丙戌。
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诉者答。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曰京控。登闻鼓,顺治初立诸都察院。十三年,改设右长安门外。每日科道官一员轮值。后移入通政司,别置鼓厅。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驾申诉者,名日叩阍。从前有擅入午门、长安门、堂子跪告,及打长安门内、正阳门外石狮鸣冤者,严禁始绝。即迎车驾而冲突仪仗,亦罪至充军。京控及叩阍之案,或发回该省督抚,或奏交刑部提讯。《清史稿》卷144《刑法志三》,第4211—4212页。
Although the prosecution of officials was supposed to follow predictable, severe, and precise laws, every indication is that these legal standards were selectively and flexibly enforced when it was politically expedient to do so. Corruption in eighteenth Century China,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56—4,1997, p.99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上谕档》,乾隆六十年八月初七日,转引自卢经:《乾隆敛财与督抚贪污》,载《黑龙江社会科学》1996年第2期。
案情档案详见前引,第1—66页。后文所述案情均出自此。
郭一裕,湖北天门人,寄籍汉阳,清朝官员,雍正元年(1723年),知江南清河县,迁山西知府。乾隆时,累官至云南巡抚。利用权势,以声色货利殖产营运为事。因被人告发罢官,发放军台。不久,准予输金赎罪。数年后复官,予三晶衔,任河南按察使。
赵尔巽、柯劭忞:《清史稿》卷 339《恒文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1069页。
《御制诗二集》卷70《赐贵州巡抚定长》,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清)洪亮吉:《洪亮吉集》(第三册),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030页。
见恒文购买金子一事供单。前引,第7页。
张捷夫主编:《清代人物传稿》(上编,第十卷),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86页。
孙兆熊:《中西律例繁简考》,载(清)陈忠倚辑:《皇朝经世文三编》(卷60)。
那思陆:《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即1658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4)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然后将有关案件的情况汇总报送刑部,而囚犯则集中到省城关押。在每年的八月,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皇帝审批。如果确认了情实,到秋后就要处决。缓决如果连续三次,就可以免死罪,减轻发落。如果是可矜,也可以免死减等发落。可疑的则退回各省重新审理。在雍正时期,还增加了一种叫做“留养承祀”的减轻发落的方式:如果死囚犯是独生子,其被处死其父母和祖父母就无人供养、送终,经过皇帝批准,改判重杖一顿再枷号示众三个月,免掉了死罪。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是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清高宗实录》(卷546),乾隆二十二年九月辛丑。
根据《清会典》(卷56)的记述:纳赎以军民犯公罪和生员以上犯轻罪时为限,并不是一种普遍的制度。事实上,应赎的罪和不应赎的罪的界限,往往并不明确。据《清律辑注》说:官员犯答杖徒流及杂犯死罪等,都是可以赎的;贪赃、真犯死罪、十恶、常赦所不原、干名犯义、受财故纵、奸、盗、杀伤人等,都是不许赎的。答、杖、徒、流、总徒四年和准徒五年等应纳的赎银数目,都由条例按等规定了。详见《清律集解附例·纳赎诸例图》。
《清高宗实录》(卷550),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癸巳。
《清高宗实录》(卷653),乾隆二十七年正月已未。
《清高宗实录》(卷659),乾隆二十七年四月辛巳。
胡宝瑔的为人,可以通过两件事来看。一是(清)袁枚:《子不语》卷17《碧眼见鬼》:“河南巡抚胡公宝瑔,眼碧色,自幼能见鬼物。九岁,犹不言,尚记前生事。能言后,不复记矣。自言人间街衢堂怀,在在有鬼,惟朝廷午门内无人,菜市口刑人处,鬼尤丛集。遇人气盛,避之而行;衰弱,则摩肩而过。或有所揶揄者,其人必病。午前犹不甚出,午后道路纷纷。然其举止,率皆卑琐龌龊,无昂伟正大者。公一生不肯入庙,神佛见之,往往起立。尝述所经历者:尊莫尊于东岳大帝,卤簿繁盛;奇莫奇于金将军,遍体金色,毛孔闪闪,生万道金光;丑莫丑于狭面神,身长三尺,面长四尺,阔止五六寸,令人对之欲呕。他如如来、仙子、关公、蒋侯,皆未之见也。幼时过土地祠,旁塑牛头鬼,公践其角。鬼随归家,以角抵公卧床,震撼不已。随患疟,牛压其胸,太夫人祭之方去。人问:‘胡公官贵,何神佛见之尚起立,而牛头贱鬼乃敢揶揄之耶?’余答之曰:‘惟是神是佛,正直聪明,故知其为贵人正人而敬之。牛则无知也,何敬之有?’公抚河南时,朔日行香,未至庙,忽低头持扇遮面。司道迎接打恭,岸然不答。公素谦,一旦改常,司道大疑。越一日,乘间问曰:‘公某日行香如有意拒绝我等者,得毋有所开罪乎?’公曰:‘非也。前日见庙前有天蓬神两位被河神锁系,求我说情。我若允许,则彼原有罪;如不允,则天蓬神缠扰不清,故佯为不见而过之耳。”’二是(清)袁枚:《续子不语》卷6《鬼被冲散团合最难》:“绍兴傅长纯,馆胡抚军宝瑔署。一日,胡出堂理事毕,来告幕中诸友云:‘适坐堂上,有皂役仓猝后至。甫入门,俄一鬼趋出,与皂相值,为皂冲仆。其鬼四肢悉散堕地上,耳、目、口鼻、手、足、腰、腹如剥开者,蠕蠕能动。久之渐渐接续,又良久复起而去。’胡视皂役之气颇旺,鬼误值为其气摄住,故不得退避而冲倒也。其倒时,皂竟不知,旁廊下有鬼,多笑之而不前。”参见《笔记小说大观》(第20册),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第112页、第199页。
《清高宗实录》(卷652),乾隆二十七年闰五月丙寅。
清内务府所属机构。库之在京师属内务府者,设御用监掌之。顺治十六年(1659)改为广储司。十八年,分设缎库、银库、皮库、衣库。康熙十八年,增设茶库、磁库,合之为六。其属于户部者,曰银库、曰缎库、曰颜料库,合之为三。此外盛京户部银库,贮金银、币帛、颜料等物,以供二陵祭祀,及东三省官兵俸饷赏赉之用。各省将军、副都统、城守尉库,各贮官兵俸饷,及杂税官庄粜买粮价。布政使司库,贮各州县岁征田赋、杂赋银。按察司库,贮赃罚银钱。粮道库,贮漕赋银,驿站马夫工料。河道库,贮河饷。兵备道库,贮兵饷。盐运使司盐课各税务由部差者,有监督库。如道、府、厅、州、县官兼理者,有兼理官库,均贮关钞。地居冲要之分巡道库、府库、直隶州库及分驻苗疆之同知、通判库,均量地方大小,距省远近,酌量拨司库银分贮。州、县、卫所库,贮本色正杂赋银,存留者照数坐支,输运者输布政使司库。《清史稿》卷121《食货志二·仓库条》,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562—3563页。
《清高宗实录》(卷1488),乾隆六十年十月癸末。
前引,第108页。
(清)萧抡:《金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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