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文反咬一口,本不为怪,但案件确否另有隐情,郭一裕是否确属同流合污,亦或恒文为携仇反噬,不进行严查,就断难水落石出。刘统勋自乾隆十六年(1751年)因查验通州仓廪粮米案不实革刑部尚书职后,[19]于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六月复任刑部尚书,此时是怀着惴惴不安之心情来处理复任后的第一个钦派查审的大案,不能不慎之又慎,必须做到万无一失,才能免得再触怒“天颜”。
五月十八日,刘统勋封贮收查出的现银及恒文家财,并摘取总督印信交定长署理,同时缮折并附恒文供单飞奏乾隆帝。请示乾隆帝,下一步如何处理。
(三)革职严审
六月二日,乾隆谕令将恒文革职拿问,再行严审,并提出恒文闻听郭一裕进贡金炉之语而不据实参奏的问题,“乃不惟不奏,更尤而效之,反被所欺,是何愚之甚耶”。要求追究郭一裕的责任。次日又发上谕:“此二人虽共事日浅,未必素有嫌怨,然阅郭一裕所参及恒文所供,彼此俱不无构陷挟嫌恶习,著传谕刘统勋等,务将此中实在情节悉心详审”。乾隆两道上谕为本案的深入调查定下了基调—挟嫌构陷。
挟嫌构陷是官场通病,是官员彼此互揭,上官揭报属员,而属员随即列款揭告上官,互相报复陷害。
六月十九日至八月十八日,刘统勋会同定长,并率同云南布、按二司及道府等官,逐一隔别严讯,始行揭出恒文、郭一裕勒购黄金,短发价值及家人等敲诈勒索的事实。恒文令属员买金短发金价,及巡查营伍纵容家人勒索门礼等款俱属确实,其勒购黄金短发金价共值银1,564.8两;收受罗以书人参二斤值银792.4两;失察家人赵二勒索银1,679两;并查出恒文任所银7,122.717两;恒文所在旗存银1,844两;变价什物值银11,072.24两。郭一裕始则亦令属员买金制炉,迨见恒文短价买金,阖署宣传,恐事败露,为弥缝掩饰,因而先发制人,亦属实情。郭一裕购金并未短发价值,但其令广南府知府汪筠曾买肉桂二斤,短发价值,值银约100两,添造衙署游廊等科派并欠支工料银530两。其他家人罪行亦先后一并查出,被恒文家人赵二始行勒索,继而甘心贿送之玉屏县知县赵沁等巧员也同案揭出。至此喧噪一时的云贵总督恒文案告破。
(四)查封家产
查封家产是审理贪腐案件的重要程序。查封家产可以防止罪犯转移和隐匿财产钱物,可以进一步获取罪证,并可为日后抵赃(或人官或给主),或进一步采取惩罚措施(如抄家)做准备。查封家产一般包括任所家产及原籍家产两部分,任所家产责成有关人员查封,原籍家产则令原籍所在地衙门官员进行查封统计;财产范围涉及到金银、房产、珠宝、器皿、书画、衣服、什物及家下人口等所有家产。查封时,现银要如实统计,物品要按时价进行作价,并进行严格分类。查封家产一般是审官竟行封查,待封查后具折上奏,恭请上裁;也可以先行派员看守,候旨待命。刘统勋于七月七日,将查封恒文任所及其家奴财物共计银37,466.877两,奏明请旨。刘统勋于七月二十一日,将查封郭一裕任所赀财及营运资本情况上报乾隆帝,郭一裕任所赀财、首饰、绸缎、衣物及契载田房价值交易银两,共计40,809.65两。
八月四日,乾隆帝则发布谕旨批示:“恒文赃私累累,众证确凿,家产自应查封,以惩贪读”。“郭一裕各款不过交属员代买物件,短发不及百金,更有将原物退还者。即其令属员修造花厅一节,亦止数百金,较之恒文,情罪亦有差等,若即一例办理,殊不足以服其心,已有旨传谕定长将伊赀财照旧给还,不必查封”。
(五)依律拟罪
“拟罪全凭律例”。[20]反复研讯,众证确凿之后,就应该依律拟罪。依律给罪犯科以相应刑罚,以示惩儆,是审判中的必经程序。按照清律规定:拟罪不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拟定者要承担罪责,而失人失出,拟定者也要承担罪责。这仅是法律规定,如果按照法律,几乎每个审拟者都会有罪,因为皇帝在裁决过程中,往往不按拟定者拟定的刑罚处置,此案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