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一、二品官为督、抚、藩。他们是地方的最高长官,也是中央与地方取得联系的重要环节。督、抚集地方军政监察大权于一身,因此地方文武官员有“贪腐”罪行,要由督抚领衔弹劾,而是否弹劾,全在督抚个人判断。督抚的弹劾为“贪腐”案件的提起、而经皇帝许准审理的案件,除由中央提审的以外,原则上也由督抚管辖审理,一、二品大员案件以及钦案,一般皇帝亲自简员(钦差大臣)会同审理,并以钦差为主审,其他人员为副审。
在京的部(六部)、院(都察院、理藩院、翰林院)、寺(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大理寺)、监(国子监、钦天监)、府(内务府、顺天府),势隆权重。各部、院、寺、监、府所属官员有“贪腐”罪行,要由部、院、寺、监、府的堂上官(长官)提出弹劾,或由监察官员提出弹劾,京官“贪腐”案件的提起、经皇帝许准审理的案件,一般由刑部或三法司管辖审理,案情重大则交议政王大臣、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等领衔会同有关部门堂上官审理。
文官案件常须会同吏部审理,武官案件常须会同兵部审理。各部院职官犯罪,刑部或三法司会同各该部院审理。对地方高官大吏的贪腐犯罪案件一般派遣钦差大臣领衔审理(类似专案组)。如云贵总督恒文勒买黄金勒索属员案中,乾隆帝即派刑部尚书刘统勋会同贵州巡抚定长审理,要求他们“秉公严审,应革职解任者,一面奏闻,一面查办按律定拟具奏”。[4]云南布政使钱渡贪婪骫法案,乾隆即派侍郎袁守侗会同署理巡抚李湖秉公办理。云贵总督李侍尧贪纵营私一案,乾隆帝则派遣侍郎和珅、喀宁阿并随带司员若干前往进行查办。[5]
(二)题参
清代职官犯罪,无论涉及地方官员还是中央各部、院、寺、监、府官员,均应奏闻皇帝。官员通过题本或奏折等书面形式向皇帝参劾贪腐官员,揭露其罪行,称作题参。题参是审理贪腐案件的重要程序。
在中央,题参多由都察院科道官员为之,在地方,题参多由督抚领衔。清代的总督例兼兵部右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衔,巡抚例兼兵部右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除完成地方军政职任外,还兼有监察职责。文职官员题参案件多由吏部办理,武职官员题参案件多由兵部办理。题参案件在整个清代,数量可观,上述一、二品大员贪腐案件,基本都属于题参案件。
题本,是清代官员向皇帝上疏言事的一种公文,其使用范围仅限于高级官员。凡涉及钱粮、弹劾、兵马、刑名等具体政务都要钤印署名具题,京官题本可直接送至内阁,外官则经由通政司转送内阁,上达皇帝。所谓“大小公事,皆用题本,用印具题”。[6]
朝廷处理寻常公务,须使用正式的文书题本,但“臣工于循常例行公务之外,尚须私下替皇室或内朝效力,京中或各省若有偶发事件,臣工必须据实奏闻。对于行之已久的制度,欲有所更张改革时,必须先行具折请旨。臣工各就所闻所见,具折奏陈,奏折遂成为君主在处理政务过程中集思广益的工具”。[7]奏折与题本相比,“不拘格式,书体自由,又无贴黄、票拟那种手续,当然快捷很多;而且毋须经过通政司、内阁,由皇帝亲拆亲行,自然保密性强”。[8]这就是密折,是非公开的君臣间的通信,从雍正以后的诸批奏折来看,除督抚之外,各省的布政使、按察使以及部分道员都有资格密折参奏。在不设直省的地区,都统、副都统、参赞大臣,以及各省的八旗驻防将军、副都统也具有此资格,他们除参奏所辖范围的官员之外,也可以参奏其他地方官员。
通过题参,一个个惊天大案就此浮出水面。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西安副都统常清参奏西安将军松阿里坐扣兵粮,勒索馈送,经审得实。[9]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三月,广西巡抚孙士毅题参,揭开了两广总督富勒浑贪婪不法案的调查序幕。嘉庆十六年(1811年),浙江巡抚初彭龄等参奏学政徐松勒卖书册等等案件,不一而足。当然题参之外,仍有其他控告形式,比如,江南江西总督噶礼贪污害母案,即由其母叩阍而起;[10]甘肃布政使伍实勒索银两一案,亦由叩阍而起,只不过此种案件数量很少,不占主流,题参仍为控告贪腐案件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