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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高级官员贪腐犯罪案件的审断

清代高级官员贪腐犯罪案件的审断


刘志勇


【摘要】清代一、二品官员贪腐案件众多,涉案人员广泛,一、二品官员位高权重,因此对其审判科罚有严格规定。在错综复杂的案情及人为因素面前,法律规定变得非常模糊,甚至在一定情况下,法律会被弃置不用,而皇帝的态度及喜怒对案件的审判起着决定作用。
【关键词】一、二品官员;贪腐犯罪;受赃律例;恒文
【全文】
  

  “来时萧索去时丰,官帑民财一扫空;只有江山移不出,临行写入画图中。”[1]


  

  洁清自矢,俭以养廉,吏治澄清,闾阎安堵,寄托了几多帝王的良苦期许,然而官吏们却是公行贿赂,罔顾廉隅,徇纵营私,策簋不饬。贪与反贪、腐与反腐贯穿了268年的清王朝历史。清代的贪腐犯罪与王朝相始终,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经成为公害,尽管原因种种,但高官贪腐确是清王朝国家机器腐蚀乃至社会风气败坏的助推器。清代贪腐高官,虽然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但许多贪腐事件却成为当今人们茶余饭后的消遣之资,其本来应该发挥的教育警世作用,似乎已被人们渐渐遗忘。因此,重拾并考察清代高级官员贪腐犯罪的审理过程便显得十分重要。


  

  一、清代一、二品官员贪腐犯罪概况


  

  贪腐犯罪是具有巨大社会危害性的一类犯罪,它破坏国家的整体利益,影响官僚体制的运作。大到高官权贵的巨额贪侵,小到衙役书吏的敲诈勒索,贪腐犯罪与整个清王朝相始终。大案惊天,小案如毛,整个官场呈现出势不可挡的腐败之势。清代的食小利而罹大法,贪小财而遭重辟者,见于《刑案汇览》已经不少,见于各种史料笔记更难以胜数。


  

  清代的文武高官是官僚机构的主要构成部分,他们承担着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艰巨使命,因此对高级官吏贪腐犯罪的打击与惩罚对于澄清吏治、祛除腐败、稳固政权至关重要。据笔者粗略统计,在清代,朝廷惩处的中央、地方一、二品满汉军政大员的经济犯罪案件共109件,处理一、二品大员132人。这些案件中,除年羹尧(92款重罪)、[2]蔡珽(18款重罪)、隆科多(41款重罪)、延信(20款重罪)、和珅(20款重罪)等少数人被认为是因为政治的原因而牵涉到经济犯罪外,其他均主要被认为是受贿、勒派、克扣、挪用、侵贪等经济案件。


  

  经济犯罪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涉案人员既有总督、巡抚、布政使等地方大员,也有大学士、尚书、侍郎等中央高官,还有钦差、学政等特遣人员,以及总兵、提督、都统、将军等军界要员,有汉官也有满人,几乎无官不贪。从涉案地域看,包括直隶、云贵、两广、江浙、陕甘、两湖、东北,经济犯罪几乎无处不在。可以说,在整个帝国范围内,基于共同的经济动因和政治体制,帝王和大臣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从事着腐败活动。因此在经济案件中掺杂着政治因素,在政治案件中融入经济成分,彼此不可能泾渭分明,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统计选择的109例贪腐犯罪案件,涉及到的职官既有中央职官又有地方职官,既有满官也有汉官,既有文官也有武官,对不同类型的职官审判程序亦各不相同。在清代处理的132名经济犯罪大员中,文官有98人,占74.2%,地方官员有109人,占82.6%,因此对地方文职官员的审判,在贪腐案件的审判中是大量的、经常性的,其审判科断程序在高级官吏贪腐案件审判中具有一般意义,因此,下面就以清政府对地方文职官员的审判为主,来论述贪腐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


  

  二、高级官员贪腐犯罪案件的管辖和题参


  

  (一)管辖


  

  管辖是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权限分工。职官具有特殊身份和地位,一、二品大员更是位高权重,因此对其审判科罚有严格规定。按照清律规定:职官无论犯公、私罪行,最终管辖权都在皇帝,只有皇帝许准,犯罪官员才能进入司法审判程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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