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肃元认为,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创新是农村金融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对此须在遵循一定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规范其与正规金融的公平竞争关系,建立有效监管体制,从而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张旭娟分析了农村金融实施中存在的法律障碍,并提出了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创新的路径;李蕊提出了完善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的建议;刘沐茹探讨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现实困境和发展路径;王利军检视了我国农户联保贷款法制现状并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欧阳仁根讨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主体地位问题。
汪鑫认为,在不伤及银行决定权的前提下,可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和约束银行关闭分支机构,以实现各方主体间的利益平衡;曲冬梅认为,在上市公司退市监管问题上,应发挥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共同作用,并将主动退市纳入监管范围;张继红探索了问题银行救助制度的中国模式;王小丽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公司制提出了质疑。
郭雳通过实证研究,比较了国内外证券律师的行业发展状况,指出了我国证券律师行业进一步发展的出路在于准入市场化、职责明晰化、职业规范化、功能专业化,同时离不开监管部门的正确定位和引导;王远明、黄俊峰结合东亚地区非营利投资者保护组织的运作经验,认为以非营利性组织作为引导证券诉讼的突破口,能填补证券法和公司法执法供应不足的缺口,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3.其他市场行为规制
王岩认为,植入式广告是一种合法的广告形式,并不违法现行法规定,但作为一种广告形式,其不应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而应纳入广告法规制范围;郑翔以“7 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为例,提出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完善铁路法制的具体建议;等等。
五、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步跟进
(一)可持续发展法
宁立志、王少南认为,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下,发展循环经济势在必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只是发展循环经济法制化的基本框架,有关配套措施和地方立法需要及时跟进,以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肖国兴认为,我国能源发展方式亟需转型,能源发展转型需要法律引导,《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促进能源发展转型的功能虽然有限,但其制度设计和安排却是其他法律所无法替代的;李晓辉认为,我国能源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市场化,作为制度保障,现行能源法律体系中的制度主要是能源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和能源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相应地,能源法应从行政法属性向经济法属性转变;蒙冬梅、覃玲玲较为具体地探讨了保护广西红树林资源的意义及相应的法律对策。翦继志认为,经济转型促使我国选择新型工业化和生态保护之路,法律在推动新型工业化和生态保护方面作用巨大,应增强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供给;孙晋、晋入勤、丁国峰、朱伯玉均认为,发展低碳经济为经济转型所必需,我国未来应建立相应的低碳经济法律保障制度;刘长秋则讨论了发展生物经济的立法需求及生物经济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国有经济法
孙放认为,我国政府投资法律规范普遍存在效力层级低、适用范围有限、责任体系欠缺及缺乏制度配套等问题,这些问题依现有路径难以解决,政府投资法律制度建设不可避免地陷入困境;李昌庚认为,国有财产法治化必须以国有财产市场转型为前提,我国目前尚未完成国有财产市场转型,转型过程中也面临许多现实或潜在问题,国有财产市场转型改革的路径应包括国有财产改革立法、设立国有财产市场转型主管机构、界定国有财产市场化边界及建立国有财产改革收益分享机制等几个层次;张培尧认为,存在于国有股权行使各主体间的委托代理经济关系经法律调整后形成的是一种复合性法律关系,包括代表关系、信托关系和特殊的代理关系,厘清此种复合性法律关系属性对配置国有股权行使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具有积极意义;华国庆着重探讨了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收缴、使用、管理等问题;并对相关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王新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第3条为分析样本,揭示了该法的突破和不足之处,并对相关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程宝山、宋志刚认为,在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主体的选择上,可设立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形成以其为中心的监管主体体系,并由法律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