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别市场规制法制度
1.会计审计统计法律制度
董仁周从经济法视角提出了法务会计的多项法律程序功能,如经济侦查、评估诉讼、保全证据、计量损失等;胡智强对我国《国家审计准则》中的规范设置提出了批评;付健提出我国应建立绿色审计制度;赵忠龙通过考察统计数据对公共政策形成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我国统计体系应当法治化的观点;王松以我国省级地方统计立法为例,分析了统计法的作用及其法域归属。
2.金融市场规制及相关法律制度
(1)金融监管法理论
曾东红认为,我国金融监管理念在谨慎上有余,在尊重市场和社会化及法治化方面却显滞后,在金融领域充满矛盾甚至对抗的情况下,我国需要革新监管理念,重视金融和谐,树立金融监管的社会化和法治化理念;缪因知认为,金融服务法是金融法在新时代的发展,金融法的服务性体现在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客户的服务和金融机构对金融客户的服务两个方面;李安安以农村金融监管为例,说明了包容性监管从理念走向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张建伟认为,金融监管部门的良好治理对抑制金融腐败、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将良好治理的监管理念转化为切实的治理行动;黄韬认为,我国金融理财产品市场上出现的种种法律纠纷说明了以“机构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法律体系已不能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因此需要引入“功能监管”理念来重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时晋、吴锦宇分析了在正式法律规则不完备的情况下,自律规范对金融创新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及其局限性,认为自律规范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适应金融创新的制度需求;李丹宁认为,在目前形势下,我国并不适宜实行统一监管模式,而应在坚持现有模式基础上对其予以完善;杨松、宋怡林认为,宏观审慎监管是对金融负外部性的有效干预手段,在实现宏观审慎监管的三种路径即政治路径、经济路径和法律路径中,法律路径能有效克服其他两种路径的局限,是实现宏观审慎监管的必可不少的路径选择。
(2)金融业务监管及相关行为规范
冯果认为,我国现行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在监管主体、监管理念及监管法制上都存在许多问题,为发挥金融衍生品的独特功能,且维护金融市场安全和稳定,我国需要通过倡导适度监管理念、合理分配监管权力、加快期货法及相关法律制定和完善等途径来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王海峰认为,直接融资在金融市场中具有化解银行风险、吸纳游资热钱等功能,但我国规范直接融资的法律却较匮乏,需要制定专门的直接融资通则及配套法规;杨东认为,在我国大力发展多元化融资方式的形势下,市场型间接金融具有重要作用,立法应对市场型间接金融进行统合规制,实现从偏重间接金融到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并重的转变。
赵金龙、宫旭超提出了完善我国无纸化证券监管制度的构想;蒋辉宇提出了跨国证券融资监管的核心原则应当是适度监管;赵意奋分析了金融资产管理的分立规制与统一规制模式,认为统一规制更具有合理性;席明月针对信托业监管改革现状,提出应尽快制定信托业法的观点;赵静探讨了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启示;周显志、麦绮云提出了完善我国消费信贷监管制度的基本构想;王宗玉、宁丹利探讨了防范、解决房地产融资风险的对策;陈蓉及胡琼天讨论了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戚莹对部门货币的发行、使用和宏观调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张运书以美国次贷危机作为警示,对碳金融市场风险监管进行了思考;岳彩申、张晓东依托重庆市的地票交易现实,从立法角度探讨了完善地票交易机制的制度建议;万国华等人以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为例,探讨了创新型交易所的性质和现状,并对其监管模式和监管机制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