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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2.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


  

  黄娟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含义经历了原则层面的理解到法律规范的认识,我国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宜将根据一般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力仅授给司法机关;李友根通过梳理司法判决总结出,在房地产、汽车、珠宝等特殊商品领域,司法实践中判断商标侵权往往基于购买者的特殊注意力,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即使模仿他人商标,往往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尚需继续研究;李胜利认为,在未注册商标保护和反向假冒行为禁止两个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需要协调,根据行为性质,将这两种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是更为合理的选择;周樨平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对智力成果保护具有补充作用,但一般条款的模糊性使其补充保护具有巨大的弹性空间,故只能作为权宜之计。


  

  3.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蔡磊、蒋跃金认为,信息失灵会影响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经济法应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方式来解决消费中的信息失灵问题;钱玉文认为,消费者安全权属于经济法权利范畴,政府应承担起维护消费安全的职责,为此,应综合运用信息规制、刑罚规制等手段,来确保消费安全;张春丽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构筑的产品侵权责任体系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上呈现的疏漏,反映了消费者对生产者的产品及行为的合理信赖已被产品侵权责任体系所排斥,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合理路径,应是重塑消费者合理信赖;林沈节认为,行政机关及时、适当地发布消费警示,有助于帮助消费者获取充分的信息,预防消费者权受到侵害,这种保护方式应予以制度化;宋亚辉认为,消费者法为倾斜保护消费者利益作出了较多的制度创新,但制度创新应有法律限度,应避免国家公权力以保护弱者为由,对契约自由进行过度干预。


  

  裘雪婷就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提出了建议;冯宪芬、柳娜针对自然垄断行业日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实,从法律制度层面探讨了背后原因并据此提出了规制措施;林延辉提出应构建公司终止后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以解决公司终止后的受害人补偿问题;刘颖特别针对网络游戏中的消费者权益问题提出了法律保护对策。


  

  杨紫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不足从规范层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王艳林从食品安全政策法、食品安全技术法规、食品安全经营法和食品安全监管法的角度,观察和讨论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的构成及其不足,指出了政府在食品安全政策和柔性监管方面所作出的旨在弥补食品安全制度缺陷的努力;李光宇认为,食品安全立法应从多方面努力,如构建食品安全多元主体协同规制制度、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权、完善食品安全多元救济机制等;谢绍芬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介绍了一种确保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的重要措施即食品业产品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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