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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三是生活必需品价格调控问题。曾晓昀针对当前国内外粮价大幅波动的现实,结合我国即将制定的粮食安全基本法,从粮食价格预警、粮食价格应急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三个方面探讨了粮食价格应急机制的内容;栗保卫则关注猪肉价格持续上涨问题,认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不断完善计划调控、财税调控和货币调控三大调控手段。


  

  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市场规制法约束


  

  (一)市场规制法理论


  

  管斌讨论了市场规制权的内涵、性质、现实表现及未来走向等基本问题。他认为,市场规制权是规制主体对市场主体微观市场行为予以规范和控制的权力,目的是维持市场机制有效运行;为应对经济全球化、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民主理念所带来的挑战,市场规制权亟需从理论基础、配置原则和实施机制等方面予以回应和重构。在竞争法理论方面,吕明瑜结合科学发展观,认为竞争法政策目标的选择应充分体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理念,紧密结合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努力实现竞争法政策目标的内外协调。


  

  (二)一般市场规制法制度


  

  1.反垄断法制度


  

  (1)企业垄断行为规制


  

  在垄断协议制度方面,王磊以美国和欧盟经验为参照分析了依间接证据推断协同行为的路径和规则,刘丹、剌森则以“图书限折令”为例讨论了反垄断法对图书转售价格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张骏讨论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实践对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分析的效率路径;在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方面,于定明讨论了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非法集中的制裁问题,丁茂中和韩伟则分别讨论了附条件批准集中决定中的结构救济和行为救济措施。


  

  (2)政府垄断行为规制


  

  孙炜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并未对因行政指导引发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定,为此,有必要在法律上明确行政指导卡特尔的违法性,并从行政方和经营者两方面入手对其予以规范;马存利认为,我国反垄断法有必要借鉴美国“州际贸易条款”,将地方保护主义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汪玉涛认为,在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损害竞争秩序倾向时,应将其纳入竞争法审查范围之内。


  

  (3)特殊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


  

  王健认为,我国成品油市场已呈现出从管制到竞争的发展态势,反垄断法不仅一般适用于成品油市场,且在竞争问题处理上应该优先适用;张占江认为,在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由垄断向竞争过渡的阶段,针对不同类型的自然垄断行业限制竞争案件,须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构建多样化的权力配置格局,并通过有效的分工和合作确保规制效率最大化;张卫东认为,我国邮政行业在监管改革中应逐步扩大竞争性业务的范围,并相应地认可反垄断法的适用;于连超认为,标准私营化是标准制度的发展趋势,不同类型的私营化标准可能对竞争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竞争法合理适用于这些私营化标准之中。


  

  (4)反垄断法实施问题


  

  王先林认为,反垄断法实施包含守法、执法和司法多个维度,评判反垄断实施效果应全面看待这些内容,并坚持理性、历史的眼光;应品广则指出造成反垄断法实施乏力的真正原因是来自公权机关的挑战;刘旭区分了反垄断法实施的实然功能与应然功能,指出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背景下,反垄断法更应发挥其应然功能,保障统一、开放、透明、有序的市场竞争体系实现。徐士英认为,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政策体系中最核心的部分,其实施应直接体现竞争政策理念,应与竞争政策目标保持一致;王炳认为,构建反垄断法指南体系,对执法机关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肖江平和戴龙分别讨论了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游钰、汤婧、张永忠分别讨论了反垄断法对研究开发协议、出口卡特尔及图书限价行为的豁免问题;陈童结合“两拓”案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王玉辉讨论了日本经济转型期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并指出对我国的启示;宾雪花以韩国为参照,指出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钟文兴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喻玲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审判机制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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