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调控法
王丽认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行为在本质上是政府调控经济的行为,应以社会公共利益需求肯定和限制其行为;周昌发认为,有必要在金融调控中建立一定的预警机制来帮助调控机关正确调控;常健认为,金融稳定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是一种长期的目标,其法律限度在于一国金融调控部门抵御各类金融冲击的承受能力;张德峰认为,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设立上政府不应过分干预,政府角色应体现在准入和业务监管及在教育引导、经济支持等方面予以积极扶持;钟志勇认为,农村金融改革中应坚持公平理念,政府应确保金融服务公平化。沈朝晖提出,我国存在旺盛的金融需求和活跃的金融活动,针对国家的金融活动及其暴露的金融风险,需要建立相应的国家金融法;马洪雨认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需要解决区域金融失衡问题,为此需要制定区域金融协调发展基本法;谭正航认为,实现经济发展的低碳转型是改变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主要路径,为此需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低碳金融法律制度;方桂荣认为,民间资本流动异化需要法律引导,具体实现路径是出台民间资本引导法及配套法规并实现现有法律规则之间的协调。
(五)产业及区域调控法
叶卫平认为,产业政策评估制度缺位是中国经济治理整体结构存在问题的一个缩影,在当前引入和强化产业政策评估制度是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发挥市场机制基础作用及建立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丁国民认为,区域产业转移是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产业发展平衡的重要举措,其在我国当前还存在制度供给障碍,应建立包括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在内的区域产业转移制度供给体系。也有学者讨论了如何针对具体的产业进行国家调控,如周钰和张卫华均认为,政府对农业发展应采取特别干预措施,以实现强农惠农目标,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齐虹丽、李亮国认为,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下,我国农业科技法的目标定位应从“生产力发展侧重型”转向“生产力与生态协调型”。
何宗泽认为,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明显的情况下,经济法的制度设计应体现区域差异性;殷洁、屠世超认为,“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战略部署,这一战略的实施需要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的综合运用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周继红认为,在推动区域经济合作上应主要依靠法制的力量;李伯侨、尚寅具体讨论了粤港深紧密合作区的立法协调机制;马治国、李晓鸣则以“关中—天水”经济区位个案,讨论了统筹科技资源立法问题。
(六)具体问题调控
学者们在讨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时,还就当前较为迫切的几个现实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调控对策:
一是民营企业发展问题。周亮认为,我国民营企业转型面临着准入环境、税负环境、融资环境及行政环境四大外部环境问题,经济法应创设相关制度改善这些问题;王启迪探讨了主要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所遭遇的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冲突问题,并提出了化解冲突的具体办法。
二是住房调控问题。史际春、赵忠龙、杜远航认为,住宅具有准公共物品和普通商品的二重属性,住宅市场调控不仅需要政府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还需借助不动产财产税和税金增额融资等制度为地方政府摆脱土地财政问题提供可能;陈耀东认为,保障性住房制度是解决我国住房问题的基本模式,但我国当前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却较为缺失,为此,应制定统一的保障性住房基本法,并在其他诸多方面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支持;孟庆瑜认为,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我国住房保障问题的最佳政策选择,而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场化则是未来这一政策的发展趋势;符启林、王亮对我国房产限购令提出批评,认为限购令的性质主要是一种经济政策,其内容已背离物权法和价格法等法律制度,也违反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过度干预了市场主体的交易自由;杨勤法亦对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管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了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