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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宏观调控法保障


  

  (一)宏观调控法理论


  

  张辉认为,应将宏观调控权与中观调控权、微观监管权相区别,前二者分别为整体性和局部性的经济调控权,而后者则是一种经济行政权;卢炯星认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宏观调控法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我国应抓住这一有利形势尽快制定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法、规划法;沈贵明、周峰认为,我国当前宏观调控存在效益不佳、公平缺失等缺陷,宏观调控法制的应有价值路径应是效益与公平并举;汪丽丽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外在价值是规范政府宏观调控行为,而终极价值则是社会整体维护和可持续发展、代际公平的实现;倪斐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宏观调控本身就是一种社会风险,宏观调控法律化是规制风险的基本路径,为此,需要在宪法层面实行财政立宪制,需要确立经济稳定增长原则和一致行动原则,需要构建宏观调控权力制约机制和宏观调控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李国庆认为,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应将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分离,宏观调控应尽量走向法治化而不是依赖社会政策,社会政策不应成为宏观调控的工具。


  

  (二)财政调控法


  

  黎江虹认为,财政分权不仅是政府间分权,也是政府与纳税人间分权,财政分权的过程应当是纳税人拥有权利的过程,应沿着渐进主义的本土化路径展开;邢会强对传统财政法以外部性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的观点提出质疑,认为财政法的根基不在于外部性,而在于解决外部性的交易成本高低,也即财政的存在基础在于降低交易费用。蒋悟真认为,预算法理念决定并指导着预算法修改的整体思路,立法机关应在信守民主宪政、社会本位、正当程序和可诉性等理念的基础上探求预算法修改理路;金香爱、魏民亦提出应依据宪政主义理念对预算法进行修订;刘光华认为,转型中国未来的预算法制建设,应树立预算权既包含预算权力也包含预算权利的认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要兼顾预算权力与预算权利之间的平衡配置;丛中笑提出了中国预算法治化的路径,指出预算立法应树立有限预算、有效预算、有序预算、有为预算和有责预算五大理念,预算法修订应遵循法定性、公共性、平衡性、全面性和公开性五项原则;颜运秋、余定祥认为,预决算制度是财政制度的基础,我国预决算不民主的根源在于政府权力过大、民主权利不足和市场经济相对弱小,为此,应以法治手段保障预决算民主;谭立指出,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存在许多问题,收缴行为及资金管理改革应确立“集中灵活,科学规范;以票控收,系统高效;收支脱钩,全程监督”的目标,以此实现收缴管理规范化。


  

  (三)税收调控法


  

  张晓婷指出,税收调控应遵守税收法定主义,遵循形式理性优先,以解决税收调控的灵活性与税法稳定性之间的矛盾;王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法定主义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固然可满足形式意义上“税收法治”的要求,却无法为税收法律实践的正当性提供保证;彭礼堂以沪、渝两地房产税试点为例,说明我国税收授权立法越位现象严重,未来应借鉴各国经验,限制或禁止税收授权立法行为,回归税收法定主义;朱一飞认为,税收调控中适用量能课税原则并不会产生冲突,相反还有利于保护纳税人权利,且量能课税原则对税收立法亦具有规范作用;叶姗以汇林置业案为例,讨论了政府以税抵债承诺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而指出在税法实践中应坚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陈少英认为,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我国在完善营业税制的同时,应改变对现代服务业的征税方式,将其逐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减轻其税收负担;许多奇认为,我国应继续深入地进行农村税费改革,构建全面的利农、惠农农业财税制度,以保障工业反哺农业,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金福海、王永燕认为,为促进我国海洋渔业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相应税收法律政策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薛建兰认为,资源型经济转型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方面,为配合这一转型,应完善我国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等税法制度,并开征环境保护税;熊彬认为,我国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应构建碳税法制;彭真军、凌宁认为,在我国房地产政策从福利住房向商品性、保障性住房变革的背景下,目前的房产税已不适应现实需要,未来应开征物业税;肖京认为,社会保障税对公平分配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任超认为,应以税收手段激励公益信托制度;刘继虎认为,应以税法制度来规制他益信托设立环节的信托财产转移行为。徐阳光、杨晓凤认为,我国应借鉴欧盟增值税法改革方案来完善我国的增值税法制度;孙晓洁认为,税收代位权在税权保护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适用也应在行使范围及程度等方面受到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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