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平认为,在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下,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应当是“效率与公平的和谐统一”;期海明认为,经济法追求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最终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是经济法的价值核心和终极追求;陈光华认为,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在我国就是全民利益,全民利益是一切公共利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保护全民利益,经济法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漆丹、周战超认为,社会经济领域的秩序、效率、公平、自由、安全等都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但这些价值元素之间并非总是有序或总能兼顾,当其发生冲突时,应根据现实经济态势等因素予以取舍。
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模式创新
(一)经济法的立法导向
陈云良认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使我国经济法实现第二次转轨,即由促进经济增长转为保障公共产品(服务)供给,为此,经济法立法应从促进性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当前亟需进行的公共服务立法首先是公共服务基本法,此外还应加强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及住房保障法、基础设施提供法等方面立法工作;袁达松通梳理和比较从“一五”计划到“十二五”规划共12个计划或规划的内容,得出当务之急是要制定一部规划法以实现经济规划法治化的结论。
(二)经济法的运作模式
刘大洪、郑文丽认为,我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长期偏重“限禁”模式,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下,应转向更多地依赖促进型国家干预模式,如以提倡性规范积极引导,对积极推动经济进步和发展的行为予以肯定和奖励,来构建经济转型背景下的新秩序;焦海涛认为,在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上,经济法的规范模式基本以设定无责任的抽象义务为主,并设置较多的正向激励机制,以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这种注重“促进”而非“限禁”的模式,由其所解决问题的特殊性决定,并在应对一些正外部性明显且涉及市场主体经营自由或消费自由等基本权利的问题上比限禁法更为有效;殷继国认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不完全是强制性的,公权行为契约化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在解决“双重失灵”问题及实现经济法现代化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段礼乐认为,在经济法规制工具的选择上,应重视“约谈”的作用,“约谈”虽然仅作为一种辅助性制度而存在,却在制度预警、信息生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三)经济法的制度转型
陈婉玲认为,传统法律的功能以行为控制为中心,但在复杂的经济结构中,个体行为越发具有不确定性,而结构失衡则是常态,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下,消除经济结构的失衡成为经济法的时代使命;商红明认为,解决经济转型中的分配问题需要确立包容性增长的发展思路,包容性增长需要经济法回应,尤其需要分配型经济法予以保障,中国的经济社会转型将彰显分配型经济法的重要地位;冯辉认为,传统的经济发展观和绩效观过分功利和外向,虽然促进了经济量的增长,却忽略了质的追求和可持续性,并造成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的对立,在克服这种发展观和绩效观时,国家应发挥出在社会推广理性的发展观和绩效观的主导职能,通过官民博弈、交流和沟通实现政府与民众的互动,并在制度上强化激励和惩戒相融合的机制;邓小梅认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除依赖国家法以外,还可发挥经济软法的作用。
(四)经济法的作用机制
冯彦君认为,经济法在促进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可通过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机制实现其刺激、抑制的制度功能,同时应在功能互补和制度整合的视角下,寻求与其他部门法如环境法、劳动法之间的分工、合作;董玉明也认为,经济法在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上不能“单打独斗”,而是要与其他法律部门相互协调、共同作用;程信和认为,应当充分发挥经济法作为调整分配关系的基本规范的功能,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环节上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以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陈乃新、黄婷认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当以经济法促进资本逐利方式的转变,即把资本转移到依赖科技进步、劳动力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方面去展开逐利,经济法通过对劳动力自益权确认、设定和保护,可以实现这一目标;刘云亮提出,通过消费长效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与前述学者的乐观精神不同,朱苏人则认为,现行经济发展方式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必然产物,与我国现行政治体制有着紧密联系,在政府与市场关系定位不清的情况下,经济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上的功能有限;方小敏也认为,实践中的国家干预与市场客观需要的国家干预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处在经济转型阶段的中国,国家干预除要承担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任务之外,还要负起一系列与经济转型相适应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