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
焦海涛
【关键词】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全文】
2011年10月15-16日,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暨第十九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上海召开。会议主题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经济法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现综述如下。
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理论深化
(一)经济法的理论现状
胡改蓉对2010年11月至2011年9月期间发表的经济法论文进行了详细梳理,认为2011年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不断趋于深入,实现了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的深度契合;张士元则用“深化的共识、多彩的个性、团结的队伍、艰辛的征途”来概括我国经济法研究现状,并提出在未来的研究中,应尤要增强灾难意识,加强应对灾难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荣国权借助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契机提出,经济法理论在很多方面还应深化共识,如不应混淆竞争法与市场监管法、国有企业和国资监管法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基本依据等;齐建辉通过对传统法治范式与经济法理论范式进行比较,认为经济法反映的不仅是一个新的法律部门,而且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法律模式或法律理论范式的转换,经济法的未来发展应以其独特范式为基础。
(二)经济法的起源反思
胡光志认为,市场失灵固然可作为经济法的存在依据,但引起市场失灵的深层原因也需关注,他据此提出,市场失灵的本质是隐含于其后的人性张扬和人性冲突,经济法的出现正是人性展现、运动和协调的必然结局;李剑则认为,将经济学中的市场失灵理论作为经济法的存在基础,混淆了经济法和经济学在价值观上的根本区别,也造成了经济法理论内容的紧张和矛盾,因为经济法在解决市场失灵等效率问题之余,还应解决市场失灵理论所无法关注的公平问题。
(三)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张守文认为,一国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发展权直接相关,经济法是促进经济发展之法,经济发展权的实现需要经济法保障,当前尤其需要经济法来解决诸如不公平竞争、分配结构失衡等影响经济发展权实现的突出问题;薛克鹏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由经济法义务、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共同构成,而所谓的市场规制权和宏观调控权既不属于权利,也不属于义务,而是实现权利的工具,不应当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韩志红在将经济法权利与相关权利比较的基础上,认为经济法权利的性质属于不同于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的社会权,是一种公私混合性的权利;张雪强研究了经济法中的责任制度,认为经济法责任制度既可借鉴传统法的责任形式,也有特有的责任形式如分拆、禁止合并、产品召回等,在责任追究上,可建立起公益诉讼制度与现有三大诉讼制度相配合的完整体系。
(四)经济法的价值诉求
杨三正认为,市场机制不能因国家干预而遭破坏,国家干预应遵循合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同时,经济法在实现社会的实质公正、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亦不得不贯彻实质公平原则;漆丹、周战超认为,在当今风险社会中,经济法应坚持“控制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风险原则”和“社会经济风险分担总体公平原则”,这虽然非各国制定法上的实然原则,却是经济法实现社会整体效率和社会公平价值所应遵循的普遍原则。
李玉虎认为,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背景下,经济法必须坚守发展、公平和共享的理念,三种理念统一于社会整体本位这一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之中;周帼、凡海军认为,为回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求,经济法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于保障人权、维护自由、促进平等三个着力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张东认为,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以社会公正为中心,分配正义是检视社会公正的主要标准,这就决定了经济法的分配正义理念在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不仅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而且具有目的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