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包括自由、隐私权在内的基本民事权利已经得到了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认可,隐含在其中的问题就是要尊重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个人人权,比如自由行动的权利,阻止他人闯入个人住宅的权利,以及尊重他人的行踪信息权利等。除非由国家法律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他人的行动自由以及闯入他人的住处搜集个人信息等。可以认为,这是一种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权。另外,二十世纪中期《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明确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至此,隐私权成为世界各国法学界备受关注的话题,并被扩展为普遍的个人权利。
目前,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包括对于住宅、家庭和通信秘密的保护,以及电讯秘密和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并且对这些隐私的保护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另外,将隐私制度化地局限于住宅、家庭生活和通信的领域的做法与私生活和公共生活之间的区分紧密相连。其结果是,隐私多多少少变得带有秘密的、晦暗的味道,一种在公共领域中被禁止的味道。无论如何,和保护生命、身体和精神完整性以及法律人格的权利一道,隐私保障了对人的个体性存在的尊重。任何人都不仅有权以物质、精神和法律的形式存在,而且还有权利得到对其特殊的、个体的本性、外形、名誉和声誉的尊重。毕竟,人的自由不仅要靠存在,还要靠行动而实现,因为人的行动通常指向他人并因而涉及干预隐私[4]。
尽管如此,由于各国对隐私权适用的范围以及限制的程度的理解不一,对隐私权的理解也就会出现问题。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社会或者国家需要的原因(比如酗酒驾车以及供亲子鉴定的血检),否则就有可能会支持当事人保护隐私权的主张。以保护隐私权为由而拒绝提供进行兴奋剂检测的血样或者拒绝在陌生人面前进行撒尿以提供尿样就有可能会有违禁的嫌疑。不过实践证明,以兴奋剂管制违反基本宪法规定的隐私权为由提起的抗辩通常不会胜诉。譬如,比利时法院就曾经裁决兴奋剂检测中的行踪信息规定不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有关尊重个人隐私和家庭生活的权利条款[5]。
2.2 程序公正问题
兴奋剂检测中一旦发现阳性检验结果即认定服用兴奋剂的严格责任原则缺少对疑似运动员的正当权益的保护,尤其是从处罚程序方面不能做到充分保护运动员的权益,譬如广泛存在的赛外飞行药检以及由行踪信息报告义务所导致的变相“监督”即为典型。运动员生物护照的利用加剧了保护运动员正当程序和公正裁决权利的需求,因为生物护照适用的结果是更多的运动员将会因为生理指数的变化而遭受处罚,根本不用考虑能否在其体内或者排泄物中检测出禁用物质。其结果是,基于严格检验标准而确定的兴奋剂处罚原则将会变得毫无疑义,因为对运动员的生物生理指标进行检验的实验室是唯一有权确定是否服用兴奋剂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