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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刑事和解程序及其借鉴意义

法国刑事和解程序及其借鉴意义


施鹏鹏


【摘要】1980年代以来,法国刑事诉讼程序因冗长拖沓、效率低下而长期为理论界及实务界所诟病。为克服这一窘境,法国立法者引入了在实务界颇受欢迎的刑事和解程序,旨在缓解因大量案件积压所带来的种种压力。调查显示,法国刑事和解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与解决案件纠纷方面卓有成效、成果斐然。与法国相比,中国的不起诉方式相对单一,并不存在所谓的公诉替代程序。法定起诉与轻罪不起诉之间因缺乏递进的中间层而难以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也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因此,中国或可借鉴法国,在特殊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程序,以有效形成梯度有序的案件分流结构,从而确保诉讼效率和司法质量。
【关键词】法国;刑事和解程序;借鉴意义
【全文】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刑事诉讼程序因冗长拖沓、效率低下而长期为理论界及实务界所诟病。反映在公诉程序中,由于缺乏公诉替代程序,法国检察官在面对案件时只有两种选择:立即起诉或不予起诉。因此,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的案件,检察官往往处于两难境地:提起公诉,则占用大量的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效率;免予起诉,却又不能实现责任追究及刑罚震慑的刑事目的。这迫使法国立法者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寻求新的中间程序——既能最大程度地提高效率,又能确保责任追究及刑罚威慑力。这无疑为刑事和解程序的产生及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除此之外,非刑罚化也是刑事和解程序产生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如家事诉讼案件、财产损毁案件等,惩罚罪犯已不再是首要目的:对于受害人而言,犯罪行为实施者的悔悟及赔偿往往比追究其责任更为有用;而对于犯罪行为实施者及社会而言,非刑罚的手段同样也可达到预防及控制犯罪的目的,此时,刑罚的适用既无意义也没必要。调查显示,法国刑事和解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与解决案件纠纷方面卓有成效、成果斐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法国刑事和解制度值得中国刑诉学界认真研究、借鉴。


  

  一、法国刑事和解程序的界定及其适用范围


  

  (一)刑事和解程序的界定


  

  事实上,在刑事和解程序正式载入《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并成为法定的一种公诉替代程序之前,法国的实务界一直在探索提高诉讼效率、有效解决纠纷的途径,有些司法机关甚至已经开始尝试某种形式的和解活动。这些尝试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刑事和解程序的前身。但需要指出的是,各个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方面的实践形式多样、差别甚大,有些固然达到较好的效果,但也有不少和解活动涉嫌违法甚至违宪。因此,统一界定刑事和解程序势在必行。与此同时,明晰地界定刑事和解程序也有利于将刑事和解与其它各种公诉替代程序及非司法程序区分开来,实现制度设计的规范化和严密化。正是基于上述目的考量,1992年10月,法国司法部颁布了关于规范刑事和解程序的行政通令(circulaire),对刑事和解的目的及其基本法律框架进行了规定。此后,法国立法者又通过1993年1月4日的法律将刑事和解程序正式纳入《刑事诉讼法典》,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公诉替代程序,并进一步明确了其运作的细则。依据1992年行政通令之规定,所谓刑事和解,指“在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寻求解决犯罪冲突的方案”。2004年3月16日的行政通令对这一界定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指出,“刑事和解指通过第三者的引导将犯罪行为实施者与受害人召集会见,以在两者之间建立联系并就赔偿的具体细则和重新修复关系上达成合意,尽可能促进确立不再重新犯罪的条件”。可见,实施刑事和解至少必须具备三个前提条件:其一,检察官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行为存在且系被告所为;其二,当事人明确存在;其三,当事人双方同意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刑事和解的内涵及其适用条件将其与其它各种公诉替代程序以及非司法纠纷解决程序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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